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的收官之年。在这一年初始,回望25年来的100起省部级以上高官腐败案,或许可以帮助我们总结案件特征,剖析制度弊端,为未来的反腐败工作提供借鉴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田国良
2012年,是中央制定的反腐败“五年规划”---《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今年1月8日至11日,召开了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评估“五年规划”的成果,部署中央反腐败的新战略,是此次全会的主要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腐败与反腐败始终是一个热点问题。30年来,官员腐败的数量不断增加,层级不断提高。据不完全统计,贪腐且受到法律制裁的副省(部)级(含“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官员已有百人。
腐败遍及公共权力领域
据统计,我国内地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受到法律制裁的副省(部)级以上官员,分布于除西藏外的其他各省、市、自治区,涉及从中央到地方,从党政部门到司法机关,再到垄断性国有企业等各个系统,几乎涵盖所有公共权力领域。
整体看来,经济发达地区,高官腐败案发率相对高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但也有例外,像广西、贵州,经济相对落后,高官腐败却并不太落后);中央企业、银行金融系统、铁道系统、公安司法系统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高官腐败案例也相对较多。这表明,谁掌控的公共权力资源多,公共权力运作的空间大,腐败的几率就越大。
数据表明,腐败高官开始犯罪时的平均年龄约51岁,最小的36岁,最大的65岁。其中,大多数腐败高官是在50岁到60岁这个年龄段开始犯罪的。
案发前,这些高官都有显赫头衔,包括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一把手7人、省政协主席5人、省委副书记3人、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2人、副部长3人。
虽然是副省部级以上的高官犯案,但法律并没有为他们网开一面。纵观百名腐败高官,除3人自杀和外逃,7人待判决外,其余90人的量刑情况是:死刑6人,死缓26人,无期徒刑16人,这三项刑罚约占53%。另有4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涉案金额与日俱增
上世纪90年代前期,每年宣判的高官腐败案件也就是1至2起,个别年份空白,而从1997年开始,逐渐趋上升之势,2010年达到峰值(12例)。这说明,高官腐败案例的判决数量在呈逐年上升态势。
不仅如此,高官贪腐的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加。所选案例中,除7例尚未判决、4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之内,其余89例共涉案金额约77699万元,平均每例约873万元。
上世纪80年代2例,1例受贿2万多元,另1例没有涉案金额纪录;上世纪90年代15例,共涉案金额约366万元,平均每例约24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55万元;本世纪83例,其中3例没有涉案金额记录(或者涉案金额不在计算范围内),7例尚未宣判,其余73例,共涉案金额约77331万元,平均每例约1059万元,其中最高涉案金额达到19573万元。
腐败高官常犯十宗罪
腐败高官的犯罪内容大致可归纳为十个方面。
具体包括:一,通过帮人办理各种证件、争取各种计划指标而受贿;二,通过工程项目营私舞弊而受贿;三,通过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问题而受贿;四,通过土地、房产暗箱操作而受贿;五,帮助公司违规运营而受贿;六,组织人事腐败,如通过帮助升职、留任、调动工作、就业等而受贿;七,庇护犯罪,如通过庇护经济犯罪,帮助走私或违规进口,干涉有关案件的办理,为律师谋利等而受贿;八,贪污挪用公款公物;九,滥用职权,如,支持开设“博彩”项目、支持和纵容违规经营、武断决策引进项目失败,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等;十,权色交易,如包养情妇、重婚等。
河南省原副省长吕德彬是因家庭变故而演变为雇凶杀人,由此成为唯一因普通刑事犯罪,不牵涉权钱交易而被处以死刑的高官。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及90年代前期,高官腐败涉案面相对单一,而且主要局限于经济领域。当时,商品经济刚起步,实行价格“双轨制”,腐败高官利用计划内行政审批权,“走后门”、“批条子”,搞“权力寻租”活动。1987年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个帮人办理香港单程通行证而受贿;一个为报答“红颜”而为公司货物走私开绿灯。上世纪90年代初宣判的两个案例,一个帮助农民联系水利工程和办理采金人员指标而受贿;一个收人钱物后,帮人办理计划外运煤手续。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高官腐败向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利润丰厚、竞争激烈的经济领域各个层面延伸,涉及违规贷款、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股票上市以及产品审批等事项。
到了本世纪,高官腐败的霉菌开始触及司法、组织人事领域。如麦崇楷、丁鑫发、吴振汉、郑少东案,都和案件查处有关;韩桂芝、徐国健、侯武杰、王昭耀、荆福生、庞家钰案,就有“买官卖官”的味道。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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