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和县法院人员制造“虚假诉讼”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要求摇号,而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写明,“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不管哪里的法院,不管法院大小,判决都有法律效用。”老姚说,他跟河北的一些法院关系很熟,能将手中一对对“买车人”和“卖车人”,从原本不认识的关系变成债务关系,最终裁定成以车抵债。每次老姚只需将一对对的“买卖”双方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个公文袋里,送到法院人员手里,“其他就不用管了。”
老姚说,法院收到这些材料后,从聘请代理人,到调解过程,再到判决,会把全部程序都做好。
12月12日下午,老姚向记者展示了一批出自法院的文件。他说,每单生意法院出的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都有一式三份。法院留一份,一份交给车管所,老姚留一份。“我留一份是为统一口径。”老姚说,他拿一份是为日后通知文件上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将具体内容告知对方,防止万一出事。
记者看到,这些文件都盖有河北永清县人民法院的公章,每份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张,还盖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内容的方形公章。
每份民事裁决书,除原被告信息,车辆信息不同,案件内容大致相同,均为原被告双方发生一万元左右的债务纠纷、经济纠纷或是借贷问题,被告需要将北京牌照轿车拿来抵债。每份裁决书上,原被告中都有一人,或现住在永清,或在当地有关系。
这些民事裁决书上,审判员、书记员都为马文静和殷伟明。
记者随机抽出一份,原告为贾某某、被告为张某某的民事裁决书。
12月17日,记者联系到两人,他们证实互不认识对方,更没有任何债务纠纷,对打官司的事情更是疑惑不解,“根本不认识,打什么官司”。
籍贯哈尔滨的贾某某说,的确托北京一家4S店办理牌照,至今还没办下来。记者反复向籍贯山东的张某某确定是否欠贾某某钱,“我根本就不认识。”张某某有些烦躁地喊起来。
中介抱怨法院人员“不见钱不办事”
12月14日上午,老姚通知记者,法官将去京海车管所,给他的三单生意办理执行送达手续。
当日下午5时许,记者赶到西北六环外的京海车管所。老姚绕着停车场寻找,没有看到法院的车,就给接头人周(音)某打电话。
老姚越说越生气,嗓门也大起来。“我昨日送去了两万,剩下的三四万有人正在工行给你打过去,不是说好了今天办吗?”
随后,老姚电话询问手下汇款情况,得知对方仍在窗口前排队。“这帮人真是不见钱不办事,真不是东西!”老姚骂着,他说这三对本来晚上就要送到4S店。
5时30分许,确认汇款成功,老姚再次联系接头人周某,让他查询是否款已到账。
半个小时后,周某回电称已经拿到钱款,将立即和法院方面商量,明天再派人来。
老姚透露,为防止风险,跟他相熟的法院相关负责人不露面,业务的事交给手下,收钱的事派其亲信处理,汇款也是直接汇到亲信的账户,“总之不想留下任何证据。”
“每一笔生意给法院人员2万元”。老姚说,这种买卖每个法院每周最多做5个,多了容易有麻烦。如果生意比较集中,他还会通过关系找其他法院办理。
法院人员和中介一起办理执行
12月15日中午11时许,京海车管所,大风中飘起雪花。
“今天一定能办成,他们已经到西六环了。”老姚一脸轻松。
不到20分钟,一辆挂着“冀RA173警”牌照、车身印有法院字样的车辆开到车管所外。
车内三人均穿便装,与老姚见面后,双方决定先去吃饭,下午再办手续。
车管所附近的一家农家菜饭馆,老姚点满一桌酒菜。
酒桌上,其中一名戴眼镜的男子自称姓马,是永清法院的某庭庭长,另一名是他的法院同事,姓殷。
席间,记者多次提起中介与法院的合作,并询问法院负责人的情况。对此对方很谨慎,均以其他话题岔开,只表示将长期合作,这次是第一次来京海车管所办业务。
老姚也称,他与马姓庭长等人是第一次接触,以前都是其他的法官进京办事,地点基本是在京南车管所。
“跟我相熟的法院负责人说了,不要和他的人建立联系,让办了事就走。”老姚提醒记者,“人家不想让手下的人知道得太多”。
下午1时30分许,众人起身离开饭馆,记者乘坐法院的车辆前往车管所。
殷姓工作人员拿出三份法院文件,每份都包括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者发现,三份文件审判员、书记员也为马文静和殷伟明。
同时,原告为丁某某、被告为罗某某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中,根据身份证等信息,这个丁某某正是此前老姚手中“想买车”的客户,罗某某则是牌照为“京P21***”的卖车人。
殷姓工作人员指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老姚说,“你看,这底下的日期都是上午刚改的,本来是昨天要来的,所以日期要改。”
这张协助执行通知书显示,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永民初字第24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请北京车管所协助执行以下事宜:将被告罗某某(身份证120……)名下松花江(车牌号为京P21***)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过户到原告丁某某(身份证352……)名下。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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