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的时军锋(前排右一)、时建锋(前排右二)豫法院供图摄
庭审中的时军锋豫法院供图摄
庭审中的时建锋豫法院供图摄
中新网平顶山12月15日(记者 杨大勇 李贵刚)备受关注的河南“天价过路费被判无期案”15日开庭再审,主犯时军锋未被公诉方认定的自首情节被法院采纳,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使用伪造的武警车辆号牌及伪造的士兵证、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作废的派车单运送河沙,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时军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时建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时军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宣告缓刑。
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时建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证罪均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当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等近三百人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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