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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犯人入狱后成线人 跨省作证致无辜者入狱(图)

www.sinoca.com 2011-12-09  南方新闻网



  晚年

  看守所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这些“拐棍”和“耳目”,容易形成牢头狱霸。

  2004年9月12日,袁连芳刑满释放,就此告别看守所。一年之后,拱墅区看守所因城市建设和看守所本身场地狭小,搬迁至5公里外的杭州市渡驾路81号,运河边的旧址被推土机夷为平地,新的住宅小区随之拔地而起。

  出狱后的袁连芳,与女友莫某断绝了来往,并卖掉了入狱前二人置办的房产,偿还了债务,一个人租房生活,与亲属也绝少往来――部分亲属甚至连袁的租住地都不清楚。

  在鹤壁,马廷新案被鹤壁中院和河南高院两级法院多次作出无罪判决。2008年3月,被羁押5年多的农民马廷新,终于被无罪释放,随后拿到了首笔2万元的国家赔偿。

  在杭州,张辉在被同监室犯人袁连芳指证后,先后被杭州中院和浙江高院判处死刑、死缓。随后于2008年被押往新疆农二师库尔勒监狱服刑。在狱中,张辉坚称自己无罪,并在服刑至今的7年间,申诉不断。

  2011年春节后,袁连芳因高血压中风,一度不能进食和讲话,被几个打麻将的朋友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长达一个半月。其住院所在的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也在京杭大运河边,与他昔日服刑的地方隔河相望。

  对于狱侦耳目滥用的后果,法学界早有警惕。2009年,中国犯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在谈及看守所问题时,曾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看守所在监舍里安排“耳目”,以获取破案线索和维护看守所秩序,但由于公安机关强调高效率的侦审合一,往往会滥用“耳目”,这些“拐棍”和“耳目”,均容易形成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案例可与上述印证:无论在鹤壁市第一看守所内与马廷新同监,还是在拱墅区看守所内与张辉同监,袁连芳均是“大哥”、“号长”,并参与促成嫌犯承认“罪行”。

  2011年3月份,昔日的“号长”袁连芳出院。虽恢复说话,但语调已较常人缓慢,行动亦只能靠拄着拐杖慢行。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该草案中关于侦查机关“秘密侦查”适用的相关条款,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至今余波未了。

  与此同时,47岁的河南人马廷新,带着刑讯逼供留下的伤痕,继续留在鹤壁乡间务农。35岁的安徽人张辉则在新疆的监狱里继续申诉着,记录显示,他余下的刑期为:15年零5个月。

  (文章部分资料参考自:王亮《狱内侦查实务》、龙学群《新时期狱内侦查问题研究》、袁誉斌《狱内耳目制度探究》、王武良《狱侦狱控之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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