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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犯人入狱后成线人 跨省作证致无辜者入狱(图)

www.sinoca.com 2011-12-09  南方新闻网


户籍照片上的袁连芳。

  留所

  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

  长征桥,位于杭州市北郊,横贯南北的京杭大运河,在此拐了一个弯,然后向东南流入杭州市区。运河西侧这片伸入水中的半岛地带,曾经坐落着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如今,这里已被新的商业楼盘取代,旧貌无迹可寻。

  官方资料显示,自2001年1月13日被刑拘,到200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44个月时间里,袁连芳都羁押在此。拱墅区看守所工作人员还记得袁的模样:“络腮胡子、眼睛细细的”,唯独对袁在看守所内的特殊身份讳莫如深。

  按照法律规定,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都必须移送监狱服刑。但198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联合通知,留下了一个口子:个别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因侦破重大疑难案件需要,或者极个别罪行轻微又确有监视死刑犯、重大案犯需要,暂时留作耳目的,可以留所服刑。

  “3年以上刑期的人留所服刑,只有一种可能,就是留作耳目。”杭州市检方人士向本报记者分析,袁连芳的刑期是6年,留在拱墅区看守所服刑,必然是以“狱侦耳目”的形式留所。而成为狱侦耳目后,袁连芳的身份需由看守所上报上级公安、检察部门审批,并对袁建立专门档案管理。

  浙江省政法系统2006年的会议纪要显示,利用“狱侦耳目”侦破刑事案件,已是政法系统内部认可的做法。该纪要规定,狱侦耳目必须有一定文化素质和社会阅历、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口头表达能力、知晓或初通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

  袁连芳的一位家属向南方周末记者证实,袁的口才很好,“能给你从天说到地、从外说到内”。据他介绍, 2001年5月,法院判决之后,袁连芳表示愿意以“线人”的身份留所服刑,希望家人能帮忙找找关系。“可能是他自己跟看守所关系也搞得蛮好,外面再帮他说一下,就可以留在看守所坐牢。”判决生效后,袁连芳经过亲友在狱外的疏通,最终获准留所。

  一般认为,在看守所服刑,会比在监狱服刑略为自由,居住和伙食条件相对较好,亲友探视也较为容易,故很多刑期较轻的罪犯在判决之后,多希望能争取留所。不过,袁连芳提出留所服刑的真实动机,外界仍无从得知。

  可以确定的是,杭州市中级法院判决执行的回执单显示:袁连芳的同案犯莫某被送往“七监”(女子监狱)服刑;而属于袁连芳的那份文书,送往何处服刑一栏上,却空无一字,仅盖有“拱墅区看守所”的两个红章――印章上还被划了三道黑杠。

  号长

  袁连芳是号房里唯一用有柄牙刷的人。他所有吃的东西、洗漱用品、香烟,“都是有人拿过来的,待遇什么的也都不缺”。

  现有材料中袁连芳首次“执行任务”,已是其进入看守所2年之后,地点为距杭州1040公里外的河南鹤壁――淇水在此汇入卫河,然后向东,与自杭州北来的京杭运河在山东临清交汇。

  2002年5月30日夜,鹤壁发生一起灭门血案。由于案情重大,经逐级上报,该案成为公安部督办案件,公安部多次派出测谎专家、足迹鉴定专家,参与侦破。同年底,鹤壁农民马廷新被怀疑制造了该起血案,遂被刑拘,并被投入鹤壁市第一看守所。但50天过去,警方仍未掌握其作案的确凿证据。

  2003年2月4日,马廷新被转到看守所内的1号监室,号里已有四个人,其中一位是监室的“号长”――袁连芳。两天前,袁已提前抵达这里,等待着马廷新的到来。

  据马廷新回忆,袁连芳是杭州人,自称是某工厂厂长,因经济犯罪入狱。马入监后,号长袁连芳主动提出跟他谈谈,说:“我跟公安局、检察院认识人,有关系。”“公安局说了,只要你招了,就不再找你家里人的事了。”

  马廷新发现,号长袁连芳是号房里唯一用有柄牙刷的人――从安全考虑,看守所嫌犯用的都是特制无柄牙刷,以防自杀和伤人。此外,袁所有吃的东西、洗漱用品、香烟,“都是有人拿过来的,待遇什么的都不缺”。

  南方周末记者多方了解到,“狱侦耳目”能够获得一定的特情经费,并可以因表现积极或立功而减刑。1996年公安部和财政部制定的《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透露:看守所狱侦耳目和预审办案等所需要的费用,均在公安业务费中列支。

  “所有的供述,都是他(袁连芳)写好,让我背,背不出来不准睡觉、吃饭。”经历了警方的刑讯和号长在号房内的反复“教导”,23天后,马廷新写出了长达5页的《主动坦白交代材料自首书》,承认了“犯罪事实”。可堪玩味的是,这份材料,是由马先交给袁连芳,再由袁上交给警方。

  马廷新“交待”之后,4月8日,袁连芳离开鹤壁。多年后,鹤壁市鹤山区检察院出具材料称,对鹤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羁押人员档案进行“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现有关于袁连芳此次北行两个月的唯一记录,是一份拱墅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2003年4月出具的证明,称:袁连芳涉嫌经济犯罪,因案情复杂,出于“排除干扰”的考虑,羁押于鹤壁,后仍押回杭州。

  当年5月,杭州中院首次裁定袁连芳减刑:一次性减刑一年半。因司法材料未公开,此次减刑原因不明。

  作证

  同监室犯人袁连芳指控张辉的“证言”,是被告人张辉的供述之外,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袁连芳回到杭州后1个多月,古运河边的拱墅区看守所,迎来了新的犯罪嫌疑人:杭州西湖区新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安徽人张辉被怀疑涉案,随即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据张辉自述,被抓后,他被连续审讯了5天5夜,后于2003年5月30日送往看守所。蹊跷的是,张未送往案发地的西湖区看守所,而是来到了袁连芳所在的拱墅区看守所。

  根据杭州市政法界人士介绍,杭州区域内的9处监狱、13个看守所和3个劳教所中,拱墅区看守所的狱内侦查工作一直先进,“在全浙江也很有名”。拱墅区看守所内,类似袁连芳的办案耳目,最多时有五六个人。

  张辉日后在申诉材料里回忆称:被关押于拱墅区看守所的28天里,他在15号房。这里的“号长”,是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

  据律师转述张辉的描绘:一进号房里,就有人问他是犯何事进来的,张辉不答,对方准确报出了张辉涉嫌的罪名,并多次问他“有没有做过”,张否认,遭到对方毒打。“边打边说,你这个案子我都知道你是怎么做的,你开车到哪儿,在哪儿调的头,怎么抛尸的……都说得很清楚。”

  直到开庭前,张辉也不知道这位“号长”的名字,但很快,他也在拱墅区看守所内写出了一份交待材料,叙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随后,张辉被换押至杭州市看守所。

  这并非袁连芳和张辉的唯一交集。资料显示:2004年4月12日,袁连芳还在看守所内接受过杭州市中级法院工作人员的询问,袁连芳表示,自己曾与张辉关在同一号房,并曾主动问起张辉关于其案子的事情,张辉则曾私底下向他承认,确实犯下强奸杀人罪。

  9天之后,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张辉死刑。袁连芳的上述证言,是被告人供述之外,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同年8月,杭州中院再次裁定袁连芳减刑,并称:袁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完成任务成绩显著,故予以减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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