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问
为何庭审中检方不争辩?
与一般刑事案件审判现场检方与被告人之间激烈争辩不同,昨日检察员对于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检察员还拿出了一份卞中同监舍服刑犯的证言,用以证明卞中在服刑期间没有发生过违纪行为,证言中称:“我们服刑人员对此没有异议”。
对此,检察员表示,检方的职责不能单独理解为庭审定罪时的对抗,平时检察室就有派出机构驻扎在监所,庭审前他们向驻监检察室特意了解了情况,如卞中的考试、积分、悔罪表现等,发现其确实如监狱方所陈述的那样,通过这些行为已经行使了检方的监督职责。
为何5年内4次被减刑?
昨日下午,经过半小时的庭审,卞中当庭被裁定减刑。这已经是他五年内第四次被减刑。
据管教民警介绍,卞中每天上午8点到11点到食堂做劳动,中午休息后下午继续做劳动或者学习,学习的内容包括中国历史、传统文化、法律法规等,卞中表现格外刻苦,“学什么都快”。每到年底,监狱会对犯人进行统一考试,卞中也总是名列前茅。
此外,犯人们还可以通过劳动等赚取积分,“一个月挣5分就能排进前十名,他一年挣了62分”,也正因此,卞中成为了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从而为自己谋求了减刑。
审判长贾连春解释称,卞中的每次减刑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都应归功于他积极改造、努力积分等表现,此次减刑也是同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后,依照其所处于的宽管、普管、严管状态,依次减刑1年、11个月、10个月,而卞中经过一段时间改造后,监狱方对他的管理等级是普管,因此对应的减刑期为11个月。
此外,虽然《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对减刑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同样的死缓犯依照新法减刑幅度小于旧法,但是卞中属于旧案,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卞中应适用旧法,最少可将刑期减少到12年。
■ 链接
多次获减刑案例
● 盗窃犯马某,1995年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来因为连续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后来被减刑了7次,现在已经被提议假释。
● 抢劫、敲诈勒索犯人王某,2003年被判刑18年,因为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2006年被减刑10个月,2008、2009、2010年被连续减刑11个月。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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