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作证:主要围绕中方法治缺陷而展开
两个多月后的10月23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30分,在同样的地点,我第二次在加拿大出席了难民事务委员会关于赖昌星难民资格的聆讯庭,并接受交叉询问。这一次,赖星昌的律师同样主攻中国法律缺陷,赖星昌引渡回国是否会被判死刑成为焦点。
兰金律师的交叉询问,是当天庭上的重头戏。看来兰金律师对10月23日的询问作了充分的准备。他自上午后半段询问直至下午近4时所询问的40余个问题,充满了火药味与敌视性,主调就是试图说明中国的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是不公正的。
兰金律师问道,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就要执行死刑,这是否意味着罪犯在死缓期间只要犯很轻的故意罪,如故意轻伤害、脱逃、盗窃罪等,就会被执行死刑?
我回答说,中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旨在有效地减少死刑实际执行的行之有效的刑罚制度,虽然法条中规定在死缓期间再犯故意罪就要执行死刑,但司法实务中掌握得很严格,对死缓犯的监管措施也很严密,加之死缓犯求生的本能和监管机关的感化教育,因而死缓犯因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而被执行死刑的非常罕见。 可以说,多年来,中国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有99.99%没有被执行。
兰金律师又问,根据你所了解的中国律师界的执业情况,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受到司法机关公正对待是个别情况还是普遍情况?受到公正对待的比例大约是多少?我回答说,按照我的了解,中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受到司法机关公正对待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个比例我估计在90%以上。
这时,兰金律师提交了一份载于中国全国律协主办的《中国律师》2001年第3期上的一篇署名文章《权威部门评价律师职业状况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刑事诉讼执业难》。这篇文章是作者根据200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赴六省区检查并委托其他六省区人大常委会调查之后所作的专题报告写成的,列举了中国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比较突出的问题。
兰金律师向聆讯庭提交的是由女助手摘译的英译本。将这些问题详细宣读后,他问我这是不是中国律师实务中的状况?这样的状况为什么与我所说的受到公正对待的情况差别悬殊?
这的确是个棘手的难题,因为这不是一般的文章,而是我国立法机关组织的范围很大且时间很近的执法调查,具有权威性。但我在兰金律师宣读文章时,发现兰金律师只译了律师执业存在问题方面的叙述,而对该文章开头的“总体好”的那部分内容(即从宏观上正面肯定法律改革和司法改进的部分)只字未提,也未译出。
于是我在回答时先不理睬兰金律师询问的内容,而是提出其庭上宣读和翻译只盯住有问题的一面而有意无视好的一面的做法,是片面的、不客观的。兰金律师争辩说任何人表述观点时总有其片面性;我当即反驳说,你表述观点可以有你的倾向性和片面性,但你向聆讯庭提供证据材料不应当有意片面、断章取义。
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也马上站起来发言,对兰金律师片面提供证据的做法提出质疑,与我配合。
此点提示当即引起聆讯庭两位审裁官的注意与不满,他们除对兰金律师断章取义的提问和翻译表示不妥和不能接受外,马上决定临时休庭几分钟,对此事商议裁决。
他们回到聆讯庭后即宣布了下述裁决意见:鉴于兰金律师向庭上提供的英译本系片面的摘译,因而不允许兰金律师再就这篇文章的内容向我提问,我也不必回答。而且要求兰金律师已向庭上呈交的关于中国律师状况的中文文章及其他准备提交的中文材料,均必须全文译成英文提交才能在案件审裁中予以考虑。
兰金律师当时真有点气急败坏,虽然也明白是自己违反了向庭上提交证据的规则,但还是有些不甘心,遂向庭上抗议说这样的裁决使得他无法削弱我的证言的证明力了,要求就此文章内容继续向我发问。但主审审裁官当即明确表示不许可,兰金律师只好作罢。
在兰金律师的询问结束后,难民事务委员会听证官白布考克女士和聆讯庭审裁官又向我作了简要的询问,共询问了约10个问题。白布考克女士的提问主要关注的是赖昌星若回中国受审获得律师辩护的问题。
审裁官的询问则主要关注的是我的律师经历及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死缓问题,诸如:你担任辩护人出席过哪一级法院的法庭?你除北京外有无出席过其他大城市的法庭?中国宣告死缓案件占判死刑案件的比例?等等。对这些问题我均作了实事求是的回答。
下午16时30分,我完成了作证。主审审裁官宣布休庭。
翌日即10月24日,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和刘淑华女士来酒店看望并与我话别。对于我10月23日出庭作证的情况,默里律师说他本人及公民移民部其他有关官员均表示满意,认为作证是相当成功的,“赖昌星的律师并未从你这里得到他们想要的东西”。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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