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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秉志:我在加拿大赖昌星案聆讯庭上作证全程(图)

www.sinoca.com 2011-09-19  凤凰网



  默里律师接着还提出了有关中国廉政要求、刑事诉讼、律师管理、律师刑事业务风险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中国规定公务员允许收受礼物的钱额标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律师是否被强制进行业务学习等。

  默里律师还特别有针对性地提问说,根据赖昌星的律师所邀请的专家证人讲,在1997年至1999年间中国有15名律师因为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定罪判刑,你对中国刑法典第306条如何评价?

  我回答说,中国刑法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其立法意图是要严格规范诉讼活动,但是在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对该条理解有偏差,因而存在个别的滥用现象而使一些律师受到枉法裁判。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的注意。我认为,对该条罪名从司法层面上有一个严格限定和正确适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上也还有进一步考虑法律完善的问题。目前中国律师界和刑法学界对该条规定的批评很多,不少人倾向于立法上予以删除。我也曾就这个问题作过一些研究,并发表过相关文章,我个人认为此罪的规定确实存在一些弊端,可以考虑从立法上删除或者作较大的修改、限定。

  默里律师在快要结束他的引导提问时,还提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默里律师说,赖的案件应该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案件,据说中国政府一些重要领导人曾对此案作了批示,如果赖昌星夫妇返回中国并受到审判,你是否有可能接受委托出庭为他们辩护?如果你担任赖昌星或其妻子的辩护律师,你或者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会受到不利的影响甚至报复?

  在我作证的过程中,由于我与赖昌星夫妇相距仅两三米,他们面对着我,我左侧对着他们,所以我们也不时不自觉地互相观望几眼,这时听着默里律师提出有关赖昌星的问题,我有意识地看了看赖昌星夫妇。赖昌星看上去比书报上的照片中显得略瘦些,仍留着平头,表情平淡;赖昌星的妻子曾明娜则显得有些心不在焉。

  听完默里律师的提问,我回答说,一位律师是否能够担任某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由双方相互选择和共同合议决定的。如果赖昌星夫妇回到中国并受审,他们中的一人要求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在我的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情况下(因为我毕竟是兼职律师,我的专职是从事法律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我当然会考虑并且很可能会愿意担任他们两人之一的辩护人(依法我只能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人辩护)。至于说我一旦担任了赖昌星或其妻子的辩护律师,我本人或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是否会遭遇不利后果,我明确回答说那是根本不会发生的,中国法律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办理案件的权利,我也作为律师办理过其他一些非常重大的案件,从来没有为此遭受过不利影响或打击报复。在回答上述问题时,我注意到赖昌星在很关注地听着。

  在默里律师完成了上下午共约五个半小时的引导提问之后,终于轮到赖昌星的律师对我进行交叉询问了。

  赖昌星有马塔斯和兰金两位律师。当天下午,马塔斯律师因事没有出席聆讯,赖昌星的律师一方对我的交叉询问由兰金律师一人包办了。兰金律师身材魁梧,约有1.8米,相貌粗犷,以庭上提问与辩论尖锐激烈、穷追猛打、毫不留情的火爆风格著称,据说也是当地一位知名刑事律师。

  兰金律师在接下来约2小时里向我提出了30多个问题,基本上都不是关于我代理的福建远华两个案件的问题,而是围绕我的身份和出庭作证、中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中国律师的作用等几个方面展开的,其用意显然在于削弱我在此之前回答公民移民部默里律师引导提问时所作证言的证明力,希望把我界定为有中国官方背景或由中国官方指使或受中国官方意识形态影响制约者,把中国刑事诉讼说成是完全为政治服务而毫无公正可言,把中国律师的作用说成是配合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而无独立性。

  兰金律师所提的问题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我的身份和出庭作证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问,按照你的简历,你参加了中国立法机关主持的中国刑法典的修改工作,这是否意味着你是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中国立法机关是否因此付给你工资或报酬?我回答说,中国立法机关很注意邀请专家学者参加立法工作,我也是以刑法学者的身份被邀请参加中国刑法典修改研拟工作的,我并不是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立法机关也不给我支付工资或者报酬。

  兰金律师又问,是谁请你来加拿大出庭作证的?他们如何找到你的?如何与你联系的?我据实回答了来加的前后过程。

  兰金律师在询问中突然话锋一转,说据他了解,我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要求我回答“是”还是“不是”。我是中共党员,我认为如实回答这个问题也没有什么困难, 但在我看来他这个问题根本与本案无关,似不必回答。不过,移民部的默里律师站了起来,出人意料地说,我们鼓励证人如实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这个问题的如实回答并不会对听证有什么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我回答说我是中共党员,但我仍坚持认为这个问题与听证会的内容没有任何关系,毕竟我也是一位在许多案件中对证人进行过法庭盘问的律师,我有基本的法庭知识。

  其次是关于中国刑事诉讼的公正性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问,中国法律中有没有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可的“无罪推定”的明文规定?我回答说,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尚未载明无罪推定的字眼,但相关规定中显然是采纳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的。

  兰金律师问,那么你是否听说过“沉默权”这一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概念,中国法律对此有无明文规定?我回答说,中国法律现在对“沉默权”还没有明文规定,但这一概念近年来正在中国刑事法学界进行热烈讨论,这也许是未来不久中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方向。

  兰金律师问,根据中国刑法第67条(自首)、第68条(立功)、第78条(减刑的条件)的规定,在中国,要成为一个明智的律师,就应主动告诉其委托人他能做的最佳选择就是投案自首、坦白罪行,你同意我的看法吗?我回答说,这三个条文是中国刑法中因犯罪人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刑罚执行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而从宽裁量刑罚或减轻原判刑罚的规定,并不能从中看出鼓励律师劝说其委托人投案自首、坦白认罪的意思,当然,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自首、立功制度的含义,至于是否自首、立功,最终还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

  再次是关于中国律师的作用方面的问题。

  兰金律师分别问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否在侦查阶段之后才有权聘请律师,中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规定在一些重案中律师会见他的委托人必须由侦查人员陪同,等等。我都一一针对其错误的理解,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的解释。

  兰金律师又问到,按照你的简历,作为兼职律师,你办理过上百件刑事案件,那么,你是否曾为犯有反革命罪的人担任过辩护律师?我回答说,首先我要纠正兰金律师的说法,中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反革命罪”的罪名,中国1997年的新刑法典已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代替了1979年刑法典中的“反革命罪”;其次,我本人迄今没有为这类案件作过辩护,其原因是这类犯罪在中国的发案率极低,也没有人曾要求委托我为这类案件辩护。

  当天傍晚休庭后,加拿大公民移民部和司法部官员与我在附近一家酒店的咖啡厅聚谈,他们真诚地对我的出庭作证表示感谢,并一致认为作证情况比较理想。

  加拿大司法部高级律师爱斯塔・瑞斯尼克女士还告诉我说,在休庭后,兰金与她交谈时称,看来中国的确有一套刑事法律制度。她说这是本案此次聆讯以来,赖昌星的律师首次承认中国有其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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