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重新评估遣返前风险,此过程长达数年,直到2011年加拿大外长约翰・贝尔德访华之前,才得出结论说,赖昌星回中国不会遭受刑讯或司法不公或死刑判决。
今年7月7日,移民局下属的加拿大边境事务处(CBSA)的官员将赖昌星拘捕,准备迅速遣返中国,但移民及难民局要求将其释放。
这次是边境事务处向加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撤销移民及难民局的决定。联邦法院最终支持了加拿大边境事务处的请求。
加拿大联邦法院在7月21日决定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
郑戈说,赖昌星的确已经穷尽了避难和遣返的所有法律程序,实属无路可走了。
为什么是遣返而非引渡
自2000年我国引渡法颁行以来,已经与数个国家达成双边引渡协议。目前,中国尚未与加拿大政府签订引渡条约,只是在1994年签订了《中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引渡程序和遣返程序不一样,引渡程序是专门针对刑事逃犯的。"黄风说。
"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
对赖昌星在中国涉嫌的严重刑事犯罪,加拿大行政司法当局并不持有任何异议,这符合国际法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也是引渡的前提条件。
但是,引渡的适用,除了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外,还必须依照双方国家签订的引渡公约、条约或协议才能进行。在双方国家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运用"难民遣返"程序比较务实,易于操作。
在遣返和引渡问题上,最大的障碍是死刑和酷刑问题。
"死刑不引渡"规则在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则。
按照加拿大的判例法,保留死刑的国家要求加拿大引渡或遣返嫌疑犯,即使与加拿大定有引渡条约,原则上也必须作出对被引渡嫌疑犯不判处死刑的承诺。
对此,中国政府于2001年10月向加拿大政府发出外交照会,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承诺,对赖昌星的走私、贿赂案件不判处死刑和死缓,且已经知会将来审理赖昌星案件的地方法院。
此后,中国外交部向加拿大政府发出外交照会,再次肯定上一份外交照会的有效性。该份照会曾经被作为移民局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证据。
在公开场合,中国也多次作出赖昌星回国后不会被判处死刑的承诺。
为查清案情,加拿大政府设立专案小组,多次派人到中国调查取证,其中包括到监所向在押人员直接录像取证。所有重要证据都进行翻译,案件的一审提供全程同传。
此外,还特别邀请参与办理远华案的中国官员和律师专程赴加作证,并挑选了国际上一批著名中国问题专家从法律、政治、外交等各个角度提供专家证言,为法庭的判决提供了大量的可靠根据。
"如果加拿大都信任中国能秉持司法公正,其示范作用很强。正如米歇尔・硕尔法官在7月21日的判决中指出,中加两国和其他国家都会密切关注赖昌星案的进展,并确保遣返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判断(即赖昌星会享受公正司法之保障)之正确性。"郑戈说。
黄风认为,赖昌星的成功遣返,有司法先例的作用。它的意义已经超越了案件本身。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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