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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在加拿大诉讼历程 为何能马拉松地历时12年

www.sinoca.com 2011-07-26  法治周末



  尽管申请难民资格被驳回,“但是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赖昌星还可以向联邦法院上诉,即启动司法程序。在上诉期间,他仍可以继续逗留在加拿大。如果对联邦法院‘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的裁决不服,则可向上诉法院上诉直至最高法院。”黄风说。

  此后,赖昌星正是针对“申请难民资格被驳回”这一行政决定打官司,一直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

  2002年8月26日,赖昌星向加拿大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正式上诉申请;2003年7月14日,赖昌星难民上诉案开庭聆讯。

  这次法院的调查也是历时一年多。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司法复议请求。

  赖昌星又上诉至上诉法院。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再次驳回赖昌星难民申请的司法复议请求。

  2005年,赖昌星又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当年9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难民委员会对赖昌星“不授予难民资格”的决定。

  至此,赖昌星之前所提出的延缓遣返的法律程序,基本上全部走完,赖昌星申请难民资格的司法程序告一段落。

  走完这些程序,为时5年。“不可否认,加拿大的法律程序繁冗,甚至拖沓。”黄风说。

  赖昌星一案又回到了难民局和移民局的手中。

  但是,只要赖昌星再次提出回国会有“风险”,移民局仍不得立即采取遣返行动,此案必须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如果评估的结果对他不利,赖昌星还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对评估结果的司法复议,谋求再次进入司法程序。

  2005年6月21日,赖昌星被裁决批准离婚,财产大多转移给妻子所有。这也是赖昌星的策略―――为拖延居留在加拿大的时间。

  遣返程序再启动

  郑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由于赖昌星没有获得在加拿大逗留的合法身份,本来理应遣返,但由于加拿大已于1976年废除死刑,且加入并批准了一系列人权公约,所以加拿大拒绝将当事人遣返到可能会令其遭受刑讯或司法不公或死刑判决的国家。

  加拿大政府因此对赖昌星展开遣返前的风险评估。

  加拿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遣返前,即使是被认定为不是难民而是外国逃犯的人,也有权申请进行遣返前的风险评估,也就是说要评估他被遣返后会不会遭遇到死刑、酷刑等风险。

  如此,才算是进入了遣返程序。而这又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一般来说,遣返前风险评估这一行政程序,至少需要6个月的时间。遣返前的风险评估是在移民局内部进行,不需其他机构认定其评估结果。成功申请评估的案例大概在5%左右。

  在特别个案中,申请人可以提出局部评估,但这些人如果在本国有刑事犯罪记录,就会被排除在难民庇护之外。因此,赖昌星只符合申请局部评估的资格。

  如果评估人对结论不满意,可以提出司法复议推翻评估,再重新评估;如果对评估还不满意,还得重新评估。

  如此,只要有钱打官司,便可利用“上诉―――评估―――再上诉―――再评估”长期滞留加拿大。

  移民局在2006年5月完成第一次评估,认为赖昌星遣返回中国没有风险。

  于是,2006年5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拘捕了赖昌星,理由是加拿大移民局已经在5月11日和12日完成了对他的遣返风险评估,并决定于5月26日将其遣返回中国。

  边境服务局已准备好一切遣返文件及机票。为了防止赖昌星在既定遣返日期前逃脱,还对其实行了拘捕。

  据媒体报道,赖昌星在边境服务局拘捕他的时候,一头撞向一根铁柱,企图以自残的方式来逃避遣返。导致这次遣返失败。

  赖昌星及其律师马塔斯遂就遣返后的风险评估问题提出异议。

  进行遣返前风险评估,意味着赖昌星的难民申请行政程序的结束。但是只要启动司法程序,赖昌星仍可以继续留在加拿大。

  接到"遣返令"后的赖昌星,随即向加拿大联邦地方法院申请延缓遣返。

  2006年5月30日,加拿大联邦法院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延缓遣返。6月1日作出裁定,暂缓执行加拿大移民局对赖昌星作出的"遣返令",以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赖昌星提出的对其遣返前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司法审查的请求。

  2007年4月5日,联邦法院裁定认为移民局的风险评估说服力不够。

  主审法官莱顿斯蒂文森在裁定书中称,由于对赖昌星被遣返后不会遭受酷刑及其他不公平的对待没有足够的保证,为了赖昌星的利益和为他提供公平的诉求机会,决定予以暂缓遣送。

  于是,移民局开始重新评估赖昌星回国的风险。

  2007年4月,移民及难民局取消了赖昌星所有的宵禁限制;2008年2月,赖昌星取得了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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