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明确法定奖励和救助标准
既要有社会舆论的褒奖,还要有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的自愿赞助,更要有制度保障
近20年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立法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由最初的人身保护发展到对生活的保障,由单纯的精神奖励发展到精神与物质奖励并重。
“对于见义勇为者,既要有社会舆论的褒奖,还要有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的自愿赞助,更要有制度保障,法定奖励和救助是底线,还应辅以保险、单位救济等其他手段。”姜明安说。
郑功成也表示,仅靠政府拨款不足以表达整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之意,只有社会捐助则无法保障基金的来源稳定并可持续,“应当明确政府有相应的预算,同时鼓励社会捐助,形成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此外,还应当在确保保障对象得到相应保障的同时,追究责任方的责任。换言之,见义勇为基金保障的是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而不是替致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联合发起成立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随后,各地方也相继成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来统一管理保护基金,此做法被国务院认为“值得推广”。然而,基金会作用难免有其局限性。姜明安认为,基金会只是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之一,“基金会只负责见义勇为奖励和救助资金的筹集和发放。只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才是负有全面责任的主体,除了资金保障外,见义勇为公民的安全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和其他救济,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宣传等,都应当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保障见义勇为者不仅需要制度保障,还需要人文关怀。”郑功成说,“在强调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同时,更要重视精神褒奖,包括授予荣誉称号等。同时,还可以考虑放宽相关社会保障规定,如将参加工伤保险者的见义勇为行为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等。只有物质保障与精神褒奖双管齐下,才能真正改造当前见利忘义的社会氛围,使见义勇为成为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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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为见义勇为立法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伤害不担责
“无论习惯法如何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颁布的《见义勇为法》中的一条规定。在加拿大,制定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是为了打消施救者担心的因施救不当而惹上官司的顾虑,以防止他们事后成为被告。对于加拿大各州来说,见义勇为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安大略省设有专门的《见义勇为法》,亚伯达省则称为《紧急医疗救助法》,还有的州见义勇为相关法规体现在《志愿者服务法》中。
美国:施救产生差错须担责
在美国,见义勇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和具体内容因州而异。有些州的法律并不保护普通人,仅仅保护受过急救训练并得到医疗保健机构颁发证书的人员。如果施救者既没有受过施救训练,也没有获得证书,则此人在施救过程中产生差错的话,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美国公民并没有救援陌生人的义务,除非施救和被救者之间存在某种照顾关系,如父母和子女、医生和病人等等。但也有一些州例外,如明尼苏达和佛蒙特州要求,在紧急事故现场的人必须对需要救助者给予合理的协助。明尼苏达州甚至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现场而不给予合理的协助,以犯罪论处,在佛蒙特州也会被处以100美元的罚款。
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罚
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宋伟 李润达)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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