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文献记载,不存在关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地方政府领导的附件
在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隶属关系问题上,西藏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西藏革命史》在谈到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由政务院而不由西藏地方政府领导时指出:“在1951年5月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时,在协议之外有个附件,附件中提到在适当的时候,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地方政府领导。”然而,“十七条协议”的上述两个附件均没有此项内容,只是在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中就改编藏军问题时规定:“西藏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因此,所谓“在适当的时候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将统一于西藏地方政府领导”的记述缺乏文献依据。
根据现有文献记载,昌都地区划归以后成立的西藏自治区问题,是在中央代表张经武促使达赖喇嘛拥护协议中发生的。
为贯彻执行“十七条协议”,毛泽东主席选派张经武为中央代表,赴藏劝说达赖喇嘛从西藏亚东返回拉萨。在亚东,张经武向达赖喇嘛递交了毛泽东主席的信、协议副本和上述两个附件。当时,达赖喇嘛对协议未予表态。1951年8月17日,达赖喇嘛回到拉萨。此前,张经武于8月8日抵达拉萨,曾表示希望达赖喇嘛最好在国庆节前致电中央,说明对协议的意见。
9月24日至26日,西藏地方政府召开全体僧俗官员、三大寺堪布和藏军甲本以上军官等300多人的官员大会。阿沛・阿旺晋美在会上详细报告了参加和平谈判和签订协议的经过,出示了协议正本,并表示:“愿以全体和谈代表的身家性命和财产担保,签订协议完全是为了达赖喇嘛和全藏人民的复兴,中央对协议有诚意。”会议总体认为“协议本身很好”,但也提出了军政委员会的性质、希望进藏的军队要少、昌都划归西藏管辖等问题。9月30日,西藏地方政府以时间太紧为借口,告知节前发出电文来不及。
国庆节后,西藏地方政府向张经武提出在拍发对协议表态的电报以前,要求答复上述问题。对此,张经武经请示中央批准后,于10月14日在西藏地方政府的会议上作了明确答复。其中,中央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昌都地区划归以后成立的西藏自治区。10月24日,达赖喇嘛根据西藏僧俗官员大会关于“十七条协议”的呈文,致电毛泽东主席拥护协议。
西藏和平解放后,昌都地区成为西藏地方的一个行政区域,是在西藏和平解放和筹备成立统一的西藏自治区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完成的。
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在1950年10月昌都战役胜利后,经昌都地区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成立。西藏和平解放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与原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并存,均归政务院(后来的国务院)领导。在西藏地方政权统一问题上,1952年10月27日,中央复电中共西藏工作委员会指出:“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之下的西藏(指前藏、后藏和阿里地区,在条件成熟时还可包括昌都地区)地区的统一,对于建设和发展西藏,对于争取团结全国藏族都是有利的。统一是困难的,因此需要慎重稳步实现,不可急躁。”中央强调:“统一的西藏自治区,是不可动摇的。”至1956年4月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之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原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则分事项归国务院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规定,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是负责筹备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带政权性质的机关,受国务院领导,其主要任务是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及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和西藏的具体情况,筹备在西藏地区实行区域自治。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委员会、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除按照《关于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接受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领导进行各项工作以外,其他有关国家行政事宜,仍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其后,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在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逐步参与到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进程中。由于1959年3月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昌都地区基本上形成全区性的叛乱,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的委员也大都参加了叛乱,3月28日,国务院下令解散了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职权,并在4月20日撤销了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由此,昌都地区在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领导下,逐步成为西藏自治区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来源中国民族报)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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