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5月23日,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阿沛・阿旺晋美、凯墨・索朗旺堆、土丹旦达、土登列门和桑颇・登增顿珠和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李维汉、张经武、张国华、孙志远在北京签订“十七条协议”。 资料图片
西藏和平解放。资料图片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京正式签订,西藏实现和平解放。协议传承历史,鲜明宣示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协议变革历史,明确规定了西藏和平解放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奠定了当代西藏人权的政治与法制基础,并将西藏地方与祖国的关系推进到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为了保证协议的贯彻执行,同时针对协议谈判签订期间和签订之后暂居西藏亚东的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有可能出走国外的情况,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还签订了协议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对外不宣布,与协议一样起作用。1951年5月28日,《人民日报》用藏、汉两种文字公布了协议全文,但未予公布协议附件。根据中共西藏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写的《和平解放西藏》(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的公布,协议附件共有两个:其一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其二是《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但在协议附件问题上,1959年西藏发生全面武装叛乱后,“流亡”国外的达赖集团则以附件“秘而不宣”而诋毁协议的谈判签订过程,并散布不实之辞,混淆视听。也有一些研究著述因记述出现偏差而对协议有所误导,造成以讹传讹。对此,为全面认识“十七条协议”的签订过程,实有澄清有关史实、还协议及其附件本来面貌的必要。
附件《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是对协议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属于协议实施细则
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协议用了4项条款,分别对西藏地方政府积极协助西藏军队改编、人民解放军入藏纪律以及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设立军政委员会和军区司令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具有基础性和原则性的,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囊括所有具体问题,否则也不便于协议与具体情况相结合,特别是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而切实施行。
在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问题上,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在谈判中提出了进藏部队的具体数量、驻军部署及供给等有关人民解放军如何进驻西藏的具体问题。然而这些问题属于军事机密,在当时是不能对外公布的,也就是说是不能写在需要公布的协议中。于是就有了签订有关附件的必要。这一附件就是《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
该附件原文共7项条款,其主要内容是: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兵力为一个军左右,驻地为国防要点及交通要点。进军计划及驻军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命令行之。人民解放军向西藏进军期间,西藏现有军队仍在原驻地或原驻地附近维持治安,待人民解放军到达后,由西藏军区司令部进行统一部署和必要的调整。人民解放军进入西藏之后,成立西藏军区,统一领导和指挥西藏境内之一切武装部队。军区司令员、副司令员和政治委员,统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西藏现有军队,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改编成为人民解放军及达赖喇嘛的警卫部队和一定数量的公安部队。现有各地征调的民兵逐步复员。西藏现有军队既已同意改编为人民解放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将昌都战役中人民解放军所缴获的武器予以发还,并酌予必要补充。人民解放军驻西藏部队的经费,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给,西藏地方政府应协助人民解放军购买和运输粮秣及其他日用品。为国防建设的需要,修建飞机场、公路等需占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庙土地时,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补偿。
从与“十七条协议”的关系上来说,这一附件从属于协议的有关规定,与协议相一致而不相抵触。如果协议是上位法,那么这一附件则是协议实施细则性的下位法。
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是对协议未尽事宜的补充,也是对执行协议的保障
“十七条协议”的签订,在法律的意义上实现了和平解放西藏,但只有将它付诸实施,才能把和平解放西藏变成现实。协议签订的当天下午,中央人民政府全权谈判代表之一、担负进军西藏主要任务的十八军军长张国华向毛泽东主席汇报工作。据他在《西藏,回到了祖国的怀抱》中回忆说:“主席高兴地说:"好哇,办了一件大事,这是一个胜利,但这只是第一步,下一步要实现协议,要靠我们的努力。"主席详细询问了部队的思想生活情况,要我们很快进军拉萨,为全部实现"十七条协议"而努力。”然而,当时西藏上层集团中的亲帝国主义分裂分子对协议持不承认态度,叫嚣说:“北京签字,我们不认!”因此,实现西藏和平解放,签订“十七条协议”只是开端,贯彻执行协议则是根本出路,而且不可避免地要经历一个团结与斗争相交织的历史过程。
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十七条协议”规定:“中央不予变更。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亦不予变更。各级官员照常供职。”但这时达赖喇嘛仍在西藏亚东。对于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团代表西藏地方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如果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予以承认,则和平解放西藏顺理成章;如果他们不予承认,则会出现另外一番景象。从协议签订后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迟迟不表态拥护的情况看,后一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就是针对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作出的预警性规定。该附件共两项条款,其主要内容是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声明:西藏地方政府及其军队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许达赖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一年内,如因某种需要,可自行选择驻地。在此期间内返职时,其地位和职权不予变更。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权代表的上述声明。
关于这一附件,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当代西藏简史》则记述说:“在谈判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时,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也接受了西藏地方代表的意见,搞一个暂时不公布的附件,其中就有如果达赖喇嘛以不同意解放军进军西藏守卫边疆为借口去了国外,应该允许他到国外去看四五年,看到西藏情况有好的变化,有发展,到时他再返回西藏的时候,中央保证维持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和职权。”
《当代西藏简史》的记述内容与附件的内容存在出入,主要是:达赖喇嘛是“自行选择驻地”还是“到国外”;达赖喇嘛返职的期限是“协议第一年内”还是“到国外去看四五年”。《当代西藏简史》的这一记述依据的是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7月31日在西藏自治区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有关讲话。阿沛・阿旺晋美在讲了与《当代西藏简史》所记述的相同内容后接着说:“我们提出这个要求后,中央答应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条协议"要向全世界公布,如果把这个条件写到协议里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的议论,为了避免这个议论,建议不把这一条写到协议里面,而单独搞一个附件,写在附件里面。”由此可以看出,《当代西藏简史》记述的应不是附件原文,而主要是西藏地方政府全权谈判代表当时所表示的有关意见。
再者,对于西藏和平解放和实施协议来说,允许达赖喇嘛“到国外去看四五年”也是不现实的。1951年1月29日,周恩来在为中央起草的关于欢迎达赖派代表来京商议和平解决西藏问题复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的电文中曾指出:“达赖活佛不应离开西藏。离开西藏不仅有碍和平解放西藏的商谈,且将丧失达赖原在西藏的地位。”这就表明,《当代西藏简史》的记述反映的是谈判签订附件过程中的情况,而附件则是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之后的最终结果,二者出入之处当然以附件的规定为事实。中国藏学出版社出版的《和平解放西藏五十周年纪念文集》在收入阿沛・阿旺晋美1989年7月31日的讲话时,征得了阿沛・阿旺晋美的同意。其中,编者经与史料核对,将允许达赖喇嘛“到国外去看四五年”订正为“到国外去看一年”。
在与“十七条协议”的关系问题上,附件《关于西藏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声明》与《关于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的若干事项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不仅进一步规定了西藏地方政府执行协议的责任与义务,而且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形势,为争取协议执行的光明前景创制了一项变通的、妥善的规定,彰显了中央人民政府在和平解放西藏问题上对达赖喇嘛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宽待,对和平解放西藏的诚意以及原则性与策略性的有机统一。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