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勇(资料图)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0日对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宋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9年,宋勇担任中共辽宁省盘锦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朝阳市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盘锦立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久林等二十三个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解决贷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22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宋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宋勇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缴,且检举他人违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发挥了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勇简历
男,汉族,1955年1月12日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
1972年12月为盘山县古城子乡知青,团委副书记;
1974年9月在盘山县革委会知青办工作;
1980年1月任共青团辽宁省委组织部班干事;
1983年8月在辽宁省委党校学习;
1985年7月任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党委副书记;
1986年5月至1987年7月任朝阳市双塔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1987年8月至1988年5月任共青团辽宁省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8年6月至1989年11月任共青团辽宁省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1989年12月至1994年5月任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
1994年6月至1997年10月任盘锦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1997年11月至2002年3月任盘锦市委副书记;
2002年4月开始担任朝阳市委副书记、朝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3年1月担任朝阳市委副书记、朝阳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4年3月担任朝阳市委书记。
2008年1月起任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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