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央视《新闻》报道,涉案金额超过沈阳“慕马大案”,被中纪委称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民间称之为“三罪女贪官”,也称其为“土地奶奶”)的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贪污受贿一案,本月20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
据检察机关指控,罗亚平在担任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期间,涉嫌贪污、受贿3000余万元人民币,另有2800余万元人民币、69万余美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涉案金额共计6000余万元。
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罗亚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所有财产。
很奇怪,有关“罗亚平案”最早的通报,其涉案金额要远大于数据。原通报称:罗亚平从2001年至2007年期间,采取造假套取土地补偿金等手段贪污3400余万元,通过倒卖土地资源获利3700余万元,另有4400多万元的资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涉案总金额高达1.1亿余元。
罗亚平涉案金额巨大,被判处死刑那是罪有应得。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应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理诉求。
因此,一些网友就此认为,罗亚平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贪官不死”的铁律。
但从法律上讲,罗亚平只是一审被判处死刑,并不等于她就肯定要被“杀头”,因为她还有通过上诉寻求改判的机会。实际上,在庭审中,当审判长宣读完判决后问罗亚平是否上诉时,她已经明确表态:“我要提出上诉!”
别以为罗亚平涉案金额巨大,上诉也没有用。因为在这个神奇的国度,司法机关是“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的。我们从前几天山东省高院将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来看,罗亚平最终被改判“死缓”,并不是没有可能。
陈兴銮受贿2186万余元;贪污98万余元;挪用公款1650万元,且尚有940万元未能退还,半年前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虽然陈兴銮仅“940万元未能退还”就应该被判处死刑,但陈兴銮通过上诉,还是在终审中神奇般地享受到了死刑改判死缓、“死缓+无期=死缓”的超级待遇,而最终保住了性命。
因此,罗亚平未必就能打破“贪官不死”铁律,不信大家走着瞧!
2010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山东省东营市原副市长陈兴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6万余元;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8万余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650万元供其个人持有股份的汇丰盐业公司使用。法院一审判处陈兴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陈兴銮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判处陈兴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死缓”,实际上是让陈兴銮躲过了“鬼门关”。由于中国官员无论是在官场,还是在监狱,甚至按照他们自己的说法“去见马克思”的时候,都是按照职务和级别,享受着不同的待遇。陈兴銮作为副厅级官员,在监狱里恐怕也能享受到比一般囚徒更优越的待遇,过几年更有“保外就医”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出来享受自由。
这几年,很多部级官员涉案数额巨大,且生活糜烂,但被杀头的却极少。近五年被判极刑的部级贪官,也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一人,而他涉案仅700多万却被判处死刑,主要原因并不是“涉案金额巨大”,而是因为他作为中国“高药价”的罪魁祸首,真正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部级贪官,这几年也“涌现”了不少,如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原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米凤君;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原天津市委常委、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皮黔生;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贵州省原政协主席黄瑶,等等。他们这些人当中,不乏有“嫖妓逾百”、“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感兴趣”,“养多名情妇并生有子女”等执政党最为忌讳的生活糜烂问题,但他们却无一被判极刑。连涉案金额近2亿元的陈同海,和传说涉案几个亿的原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也是仅给个“死缓”。社会普遍认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又在二十一世纪回到了中国的司法实践中。
其实,目前的《刑法》已不仅仅对“大夫”级的官员网开一面了,很多“混得好”的小喽啰,也都能享受到这一“政策”的优惠。
前不久,湖南益阳市琼湖国家粮食储备库原主任宋耀涛因贪污公款800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挪用公款2200余万元,且尚有940万元未能退还,被判处无期徒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按照一般的价值判断,仅“940万元未能退还”一项,就应该被判处死刑。而宋耀涛这一项仅换来个无期徒刑,并且最终能享受到“死缓+无期=死缓”的超级待遇,先贤们苦苦追求几千年的“司法公正”,又从何谈起?
陈兴銮作为一名副厅级官员,不但涉案金额高达近4000万,还包养了十几个情妇,可他在一审被判死刑之后,还能咸鱼翻身,被负责“纠错”的山东省高院改判为“死缓”,这也说明在更有权威的“高院”,“贪官不死”已成铁律。
因此,“陈兴銮案”再次告诉社会,现在的贪官,在刑法的实际操作层面,实际上已经取消了死刑。贪官们尽可以放心地去贪污、放心地去受贿好了,反正没有“杀头”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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