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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成诽谤证据,荒谬!

www.sinoca.com 2010-11-19  新京报


  “严禁”泄露举报信息如果不辅以个案的责任追究,也就不可避免将异化为“言禁”。

  2009年,退休干部张佰庆就高中生徐梗荣接受审讯时猝死事件发表跟帖,内容直接涉及陕西商洛公安局党委书记及当地一些官员。在经历了拘留又释放之后,张佰庆被网帖所涉及的4名当事人以“诽谤罪”诉上了法庭。一年后,此案又增加了两名自诉人,并辗转移到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11月19日《中国青年报》)。

  相比起之前直接用手铐“说话”,当事人选择诉诸司法用法律来说话,无疑是个进步。但从前天庭审的情况来看,这宗“案外案”又惊现出另一宗个案,有关部门实不可视而不见。

  在庭审过程中,当张佰庆的律师要求两名自诉人出示原始证据时,对方还真的当庭拿出来了———数封带有原始信封的举报信。这些举报信,只有两封没有写明特定收信人,其余都是写给特定人士的:有给时任陕西省人防办纪检组长、现任陕西省人防办副主任吴文海的信件4件;有给陕西省人防办主任彭随义的信件4件;有给陕西省人防办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的信件1件,还有给其他人的信件4件,共13件。

  在举报人保护制度还远未健全的今天,举报信泄密并非罕见。但在法庭上将举报自己的信件(原件)作为证据出示,这还真是奇闻。且不说法律层面,多有“为举报人保密”的原则性规定,就以张佰庆走的纪检、监察渠道而言,在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也有明文规定,“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今年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最为引人注目的是修正案增加了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张佰庆案庭审中发生的那一幕来看,被自诉人作为证据公开出示的举报信,这则又成了一封“举报信”,只不过,举报的对象换成了这些举报信本来的收件人。鉴于这些举报信的原始信封都在,要调查泄密人并不困难。而更应调查的是,这些举报信的接收人,有没有对举报信中的事实进行核查,这些举报信又为何流入到了被举报人的手中?在弄清事实真相之后,请有关部门兑现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泄密人的行政责任、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

  举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为举报人保密是举报受理机关的法定义务。举报人保护说千道万,应从保密开始。就事前保护而言,保密实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核心。近年来,中纪委、监察部以及“两高”等中央机关多次强调为举报人保密的重要性。但常识告诉我们,光有对泄露举报信息的“严禁”是不够的。“严禁”如果不辅以个案的责任追究,也就不可避免将异化为“言禁”。责任不至,泄密不止。严格问责举报泄密案,不妨就从张佰庆的举报开始。(作者: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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