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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政府信息公开 不能滥定国家秘密

www.sinoca.com 2010-02-27  南方都市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的主要方面有:对国家秘密进行了宽泛的界定,比如“经济社会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安的秘密事项”、“保密局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等;草案拟规定国家绝密最长30年的保密期,另规定“对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重新确定保密期限”;草案援引国际通行的定密官制度,明确了定密者资格和权责。

  现行的保密法几乎全是含糊的规定,尽管并不影响国家秘密的认定,但招致许多批评也是众所周知的。修订草案对此有设想,就是从尝试定义国家秘密开始,给出国家秘密从定密到解除、从原则到例外的流程。草案的着眼点在于程序,是对长时间延续下来的保密操作的明确化,对公众理解国家秘密有帮助。有密有解的可能性有所增加,混乱的保密执行有望得以规范。

  对修订法草案还可有另外的视角,可概括为“一个定义、两种权力”,即:何谓国家秘密,以及定密权与续密权。定义的范围比较广泛,弹性极大。即便对国家秘密规定了限期解除,但只要存在续密权,且续密权本身不被审核、不能透明,秘密有期就可能被频繁地延长为秘密无期。草案逻辑考究,可谓严丝合缝,却不契合“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大趋势。

  有关例外的规定是草案很关键的构成,然而也因此留下“后门”,不能有力管束某些滥定国家秘密的惯常做法。同时,或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使用难度,譬如,推动信息公开有可能变得更加困难,而不是像理想中那样变得更加容易。不可否认,修正草案在保密观念上有些进步,但实际效果更复杂,确实有利于巩固政府的主动地位。国家机构无必要坐拥过多秘密的情况或会合法延续。

  秘密无所不包、无所不在。人民的政府不该是建立在所有“秘密”上的政府。不过,出于某种考虑,有关部门习惯于扩大国家秘密的覆盖范围,乃至于把某些定期出版的党政刊物都定为秘密。而国家和政府的运作被纳入范围更广的秘密管理。公民要求公示行政信息的努力往往遭遇国家机密的推托。国家秘密几成横亘在政府与民众、社会之间的帷幕。

  将国家秘密的指定及维续全部垄断,秘密的确是成几何级数增加,可拥有太多秘密的政府并不会因此变得更强大。当然,不排除某些方面的秘密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如果连政府预算等财政信息都划入秘密范畴,不予民知,拒绝民有、民享,就此强化了以秘密保持政府威望与权力的错觉。秘密扩大化,政府能见度骤然降低,这种积弊理应摈除。

  拥有过量、过度的秘密会让政府深受其累。政府的秘密越多,就必须制造新的秘密去掩盖,不能解释的就越多,对民众的侵扰和干预就越强。随着无所知的民众的挫折感倍增,对政府的信任感下降得越快。众多秘密组成一个巨大的秘密体系,政府以为将自身裹在其中会很安全,其实未必。因为治理终究以民众同意为合法性基础,有着太多秘密的政府是脆弱的。

  政府与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需要调整,而且调整当以满足民众对阳光政府的需求为归依,这是两种不能截然分开的现实。除了观念更新,修订国家保密法当有更贴近这种现实的追求。假如让国家秘密变得更牢固或更圆滑,不仅浪费宝贵的立法机会,还将民众带入更难摆脱的“秘密”之境。国家秘密对政府是双刃剑,祛除其妨碍公众知情权的一面,始终是良法的用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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