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部表明一个未完备的移民申请,不算是一个正式申请。
联邦移民部曾于2014年修改永久居民申请人未成年子女的定义。一名育有18岁以上儿子的华裔女子,于新例生效前入纸申请永久居民身分,但由于申请表欠缺2份表格而被移民部退回,当女子第二次提出申请时,新例已经生效,在新定义下,当事人的儿子再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资格。女子提出司法覆核,但最终被驳回。
苏女士于2014年5月30日以自僱人士身分以商业类别向联邦移民部申请永久居民。当时,苏女士育有一名18岁以上的儿子。根据当时移民法例,申请人超过18岁的未成年子女均须填写两张表格﹔然而苏女士提出申请时,其子并未填写有关表格。
同年8月1日,经修订后的移民法正式生效。该法例对未成年子女重新定义。在新定义下,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年龄由22岁下调至19岁,而仍在大专院校读书的超龄子女可获豁免的法例亦同时废除。
移民部于同年8月7日向苏女士发信,指由于她的申请表不完备故被退回。移民部同时退回苏女士的申请费,她的申请并未接纳,亦没有保留任何纪录。同年11月17日﹐苏女士收到被退回的申请表。同年12月2日,苏女士连同上次被指缺少的2份表格,再向移民部递交申请表。苏的移民顾问在申请表上附上一封信,指移民部若将苏女士的申请当作全新个案处理,在修订后的移民法下,其儿子便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要求而被剔除,因此恳求移民部将苏女士的申请当作延续个案处理。
到了2015年1月13日,移民部回覆苏的申请,并正式以其儿子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为由退回对方申请。
为此苏女士要求司法覆核,推翻移民部的决定,理由是在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中并没有任何内容说明,移民官有权将一个未完备的申请表格当作不存在。
移民部的回应则是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定义。一个未完备的申请不算是一个正式申请,亦因为如此,当时移民官并未有接受申请人缴付的申请费。由于申请人在新修订的法例生效后才递交完整的申请表,故第二次提交的申请表必须根据新修订条例执行。
苏女士一方则反驳,指事件的问题并不在于移民官是否有权退回未完备的申请,而是他们能否将一份未完整的申请表当作从来不存在。另外,其代表律师又指,移民部并没有交代,当移民官遇到未完整的申请表时一般的处理方法。
法官作出裁决时参考了一个案例。该案例中,一名华裔男子在同一日分别透过本土及海外递交表格,以配偶类别及家庭类别申请其另一半成为永久居民,但2份表格皆因资料未完备而被退回。当事人其后再递交申请,他先透过家庭类别入纸申请。两周后,他再以配偶类别提交申请,2份申请表格都完备。
在该案例中,法官裁定移民部应接受申请人哪份表格时指出,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申请表内容必须符合最低要求,由于申请人第一份表格的资料不齐,故不能受理。
根据上述案例,加上主理苏女士一案的法官认为,移民官在处理申请表时只是依照法例及政策指引行事﹔而法例规定,所有永久居民的申请,无论内容或表格都必须齐备才获接纳,目的是对所有申请人公平,并确保处理个案时达到一定效率。资料不齐全的申请表的确可当作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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