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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加时间存疑 中国女子被撤销入籍

www.sinoca.com 2016-01-25  星岛环球网


  加拿大公民法规定任何人申请公民入籍,必须呈交入籍申请日起前4年内,在加拿大累积实际居住至少3年时间。相中人与案件无关。资料图片

  一名华裔女性加拿大永久居民,因公民入籍资料未能清楚证明她满足入籍所要求的居住时间,而公民法官亦未对移民部工作人员就此提出的疑问做出解答,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Mr. Justice LeBlanc近日就此作出裁决,批准联邦移民部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撤销公民法官准予当事人入籍的决定。

  案件当事人为一名中国大陆女子,于2007年6月与丈夫和女儿以永久居民身份来加国,2010年11月递交公民入籍申请,其材料遭移民部官员怀疑。公民法官于 2015年7月21日,未理会移民部官员对申请资料提出的疑问,批准女当事人的公民身份。移民部就此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联邦法院于本月20日作出裁决,将公民法官的决定推翻。

  当事人两晤公民法官

  女当事人在入籍申请资料中,宣称在2007年6月26日至2010年11月5日(以下简称「有关时段」),即约其抵埠至呈交入籍申请这段时间内,离开加拿大一次约90天时间,她实际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为1,148天。

  女当事人在呈交入籍申请后,于2014年12月及2015年5月28日两次面见公民法官,就其是否达到申请公民入籍的居住要求进行说明。法官之所以面见申请人,是因为她未能提交在有关时段内所持有的护照,而在入籍申请资料中,当事人仅提供了有效期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之间的一份护照,因而无法证明其在加国实际居住时日。

  不过申请人在第二次面见法官时,带来先前未曾提交的一份旧护照,其出入境印章显示,她只在2009年2月22日至2009年5月21日期间出境一次,与她自己先前所声称的出境90天相符。公民法官相信其对申请人居住时日的疑问已获解答,决定批准当事人的入籍申请。

  未采用标准测试

  移民部就公民法官的决定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公民法官既未采用三个标准测试中的任何一个,来测试和证明申请人确实达到实际居住要求,也未有理会移民部官员针对该份申请资料所声称的居住时日提出的多项疑问。

  联邦法院法官除做出有利移民部的判决,准许司法复核,以及撤销公民法官批准当事人入籍的决定之外,更指女当事人未通知法庭她即将出庭,未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资料,也未有实际出席联邦法庭的聆讯,显示她并不介意移民部所采取的法律行动,以及因她未有按时出庭,可能造成公民法官之决定被撤销的结果。法官由此判定她今后若想入籍时,必须重新向移民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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