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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入籍 四年内在加拿大住满三年 这样计算对吗

www.sinoca.com 2012-09-11  家园网


  住在列治文的董女士,隔三差五南下美国购物,有时当天返回,有时玩到兴起也会在美国住上一两天,申请入籍时,以为从陆地过境美国不算出境,就把此时间全部算作住在加拿大的时间。

  留学在SFU毕业的王同学,工作一年后顺利地得到永久居民身份,便在心里盘算着,按照成为永久居民前合法居住一天,折成半天来计算,这样再过半年,就可申请入籍了。

  这对吗?

  入籍成为公民,对时刻准备好的人而言,必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就是4年内住满3年(即1095天)。这问题看似简单,不瞭解其中的演算法,同样困扰不少人。

  加拿大入籍及移民部在其网站www.cic.gc.ca上,详细解释了什么是住在加拿大的时间,还提供居住计算器,帮助申请入籍时,计算加拿大的居住时间。

  根据加拿大《公民法》,从申请之日算起,在过去4年内,实际在加拿大住满3年的永久居民,才有资格申请加入加拿大国籍并成为加拿大公民,以及领取加拿大护照。

  要瞭解4年内住满3年的法律定义,首先也要瞭解什么是住在加拿大的时间。

  第一,和枫叶卡延期关于住在加拿大时间定义不同的是,申请公民入籍的住在加拿大时间,是申请人实打实地住在加拿大境内,外派境外工作和陪同有公民身份者居住的时间,都不能算为在加拿大居住时间。

  第二,成为永久居民前在加拿大合法居住的每一天,只能作为半天时间计算。也就是说,探亲、留学等人士,获取永久居民身份后,他们在探亲、留学期间的居住时间,每一天可作为半天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来计算。

  第三,因为违反法律而服刑的时间,如监狱、收容教养所、牢房、劳教所、有条件判刑、缓刑或假释,虽然期间居住在加拿大境内,申请入籍时,这段时间,不能作为加拿大居住时间。

  理解加拿大居住时间定义后,就可以瞭解4年住满3年的具体演算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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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年内住满3年,不是从登陆之日,也不是由拿到枫叶卡之时算起,而是从申请入籍之日起,往后倒推4年,住满1095天,即3年,才满足居住条件,有资格申请公民。

  计算居住时间,除了自己累计每一次出入境时间、得出住在加拿大的时间来计算外,移民部网站还设有居住计算器,帮助计算居住时间。

  点击计算器,输入登陆时间、成为永久居民时间、申请入籍时间,满足居住要求的话,会询问在这4年期间是否有服刑或者因为工作、学习、休假、疾病、家庭等原因离开加拿大,如果有服刑的话,输入起始时间,假释、监禁、缓刑等类型,计算服刑时间;期间离开加拿大的话,输入目的地、起始时间及原因,选择添加键,就可将多次离开加拿大的时间、目的地、原因等列表,计算出居住在加拿大的时间,此表格列印、签字,可以作为申请公民时用。

  在移民网上开设帐户者,还可将此计算器作为每次出入境的记录器。将出入境时间记录在案,待申请入籍时直接调出来列印即可。

  当然,有些演算法还是有技术性的。像董女士过境美国购物,只要晚上12点前回到加拿大境内,这一天可算作在加拿大居住;如果晚上12点以后才回到加拿大境内的话,这一天就不能算为在加拿大居住了。计算居住时间时就要把这一天剔除在外,和美国居住无关。

  4年内住满3年,有两年必须是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也就是说,虽然王同学学习、工作合法在加拿大居住了5年,最多也只能按1年居住时间计算,仍要获得永久居民身份2年内后,才有资格申请入籍。

  关于生活重心的判断

  申就有加拿大联邦法院的法官判断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入籍时,除了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在加拿大实际居住3年”这个条件外,还会考虑申请人的“生活重心”是否移居到加拿大,例如,申请人在加拿大是否有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在加拿大的置业情况、在加拿大的社会活动和就业状况、在加拿大的纳税情况等。法官还会考虑,申请人离开加拿大的理由是否是临时性的。如果一个人在加拿大境外还有固定的工作,或是其离境的理由是长期性的,则很容易被认定其“生活重心”尚未移到加拿大。

  如果法官对申请人的“生活重心”是否移居到加拿大有怀疑,一般会要求申请人补充以下证明文件的一种或几种:过去几年的就业工作或教育情况的证明;在加拿大的房产证明;配偶子女在加拿大居住的证明;电话、电视帐单;银行帐单;在加拿大购物纪录;子女在加拿大读书的证明;申请人在加拿大的税单;在加拿大的房屋、汽车保险;出国的理由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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