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经验类别(CEC)已成为中国留学生申请移民的捷径,多数申请人在本地工作,且受雇于加拿大公司。最近有移民律师得到移民部明确回覆,申请人在本地工作,即使受雇于外国公司,薪酬支付的地点并不在加拿大,也符合资格提出CEC申请。
针对愈来愈多申请人,虽然在本地工作,但受雇企业却非加拿大公司的申请问题,移民律师辛湉王(Stven Meurrens)最近自移民部取得明确答覆,指「法令并未要求必须在加拿大境内支付薪酬,又或者提供工作机会的一方必须是加拿大企业,只要是合法雇佣关系下的工作经验,即能适用申请」。
已有逾2万人获居民资格
辛湉王指出,CEC从2008年开设以来,已有2万多人透过CEC取得永久居民资格,其间移民部在今年初修改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将原本要求两年经验,改为只要求一年,不过,对于申请人能否受雇于外国公司的问题,申请规定却「含糊不清」,令很多申请人以为,为外国企业工作即不符合申请资格,有些甚至推掉为外国企业的工作机会。
他指出,有关申请资格的问题,CEC申请条件之一是「在加拿大所取得的工作验必须得到适当认可」(have gained your experience in Canada with the proper authorization),但对于有关「适当认可」的定义,以及与外国企业之间的受雇关系,是否在「适当认可」范围之内,则未有明确解释。
辛湉王说,随着外国公司在本地设立机构日多,他发现有不少申请人遭遇相同问题,且深受困扰,不久前,他取得了移民部对此问题作出的答覆,并从中获得解答。
移民部一位官员在一封电邮中指出,「只要是经过适当认可的技术工作经验,即能申请(CEC)」,「法令并未要求薪酬支付的地点是在加拿大,又或者必须从加拿大雇主取得工作经验」。
不过,移民官特别提醒,虽然CEC不限所工作的雇主是否为加拿大企业,但却要求所提供的工作经验,必须属于受雇的工作经验,不能是自雇。移民官举例,如果有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顾问服务」(consulting services),即被视为是自雇,不能计算在合资格的工作经验内。
CEC已成为中国移民申请的主流方式,根据统计,光是在2011年,即有1608名中国申请人(留学生及临时劳工),成功循由CEC申请,取得永久居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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