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还是早有预谋?
好好先生成了“杀人凶手“,是一时冲动,还是早有预谋?2015年8月15日,孙红力在橙县过堂,据孙红力辩护律师方廷(Rayford Fountain)介绍,孙红力目前面临三项重罪指控:一级谋杀罪、使用致命性武器(小刀)攻击他人以及埋伏性杀人,面临指控孙红力表示不认罪。
方廷说: “孙红力没有故意埋伏,他当时只是一时冲动。”据介绍,孙红力究竟是埋伏性杀人还是一时冲动所为将成为方廷法庭辩论重点,而这也将直接影响孙红力的量刑决定。
据方廷透露,检察官手里已经持有从孙红力及其妻子陈华英手机里所搜集的一部分证据,而这些证据方廷还没有拿到。方廷表示对于庭审持有乐观态度,因为孙红力确实是在冲动之中实施的犯罪。
2016年2月24日,孙红力情杀案再次过堂,辩方律师方廷称,下一步将尽力朝误杀的方向辩护,如果成功,孙红力有望减刑至11年,但需要孙红力的妻子,与死者发生过婚外情的陈华英站出来作证,指孙红力并不是预谋杀人。
妻子,小三,情杀……不禁让人联想起当年震惊全美的辛普森案。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被控告在用刀杀前妻妮可•布朗(NicoleBrown)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控方称,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然而,最后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他最后以无罪获释。(编者:洛杉矶华人资讯)
都是情杀,孙红力可能成为第二个辛普森吗?刘龙珠
在最新的庭审中,法官驳回了辩护律师用“过失杀人”(Manslaughter)替代“一级谋杀”(First Degree Murder)的动议。尽管如此,他是否有可能像辛普森(O.J.Simpson)一样,获得无罪释放呢?
律师刘龙珠称,根据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第187条a款:谋杀是指恶意预谋、非法杀害自然人或胎儿的生命。
本案中,孙红力先是在受害人刘旭案上班的必经之路上等,发现目标之后,开车撞受害人,随后又用刀捅了受害人十几刀,并伤到受害人的另一名情人黄水晶。从这些举动看来,恶意预谋(Malice Aforethought)非常明显。
嫌犯行径不符合过失杀人条件
孙红力并不符合“过失杀人”的条件,因根据加州刑法典第192条,过失杀人分为三种:
a. 自愿性过失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比如在与人争吵的过程中,因特别气愤而失手将人打死。尽管是主动出击,但是基于特别激动的情绪中(in the heat of passion)致人死亡,可以视为“过失”。
本案中,孙红力先是埋伏在案发地等待,之后作案时先开车撞击,后又连捅十几刀,显然不是“失手”,而是明显的故意。
b.非自愿性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比如一个农场主在高温天气下强迫其员工干活,员工因中暑而死亡。农场主并没有伤害他人的意图。显然,孙红力也不符合这种情况。
c. 车辆过失杀人(Vehicular Manslaughter):因醉酒驾车将人撞死等情况。孙红力不符合该情况。
缺乏推翻“确定无疑”的检控证据
尽管都是情杀,但孙红力几乎不可能成为第二个辛普森。因为刑事逮捕的标准是“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即涉嫌犯法就可逮捕。而刑事检控的标准是“确定无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每一点可疑性都必须要排除,标准要严格的多。
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O. J. Simpson murder case)中,尽管有太多的证据证明辛普森是杀害其前妻和佣人的凶手,但是关键证据之一,也就是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一只含有辛普森DNA信息的手套,在法庭上却因手套太小而无法让辛普森正常戴上,因此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说,谋杀现场戴上这只手套实施谋杀的人不可能是辛普森。
检察官庭审时表示,手套经过血液浸染,又被证据专家冷冻过,会因此而缩小,那么在缩小之前,辛普森戴上它应该没有问题。尽管这种推理存在合理性,但是却不符合刑事检控的标准“确定无疑”,因此,在存疑的情况下,辛普森被判无罪。
但孙红力案中,则完全符合“确定无疑”的检控标准。首先,案发时至少有三名目击证人(与被害者刘旭案一起吃饭的三人,其中两人是情妇)亲眼目睹了孙红力持刀杀死刘旭案的过程。
而且,在孙红力实施谋杀之前,曾经给刘旭案的办公室电话留言,说要杀他。恶意预谋的证据明显。
孙红力在停车场等来受害者时,先是开车撞他。然后又下车持刀谋杀,还刺伤了阻挡他的黄水晶(刘旭案的情妇),更进一步证明了孙红力为了杀人不顾一切。孙红力使用的凶器是一把大刀,而不是普通可以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可见,是事先准备过的。更加证明符合“恶意预谋”。
更重要的是,孙红力案中,不存在辛普森案中推翻“确定无疑”原则的证据。
辛普森案中的关键证据——手套,辛普森戴不上,因此质疑了检察官对辛普森的监控,导致该案不是“确定无疑”。而孙红力案中,没有一件可以质疑其杀人事实的证据。
若采用"激情杀人"或"误信杀人"辩护,后果如何?
之前德州一名男子达雷尔?罗宾逊(Darrell Robinson)的妻子在家幽会情人,被提前回家的罗宾逊撞见。妻子为了掩盖奸情,谎称自己正在被强奸。罗宾逊盛怒之下开枪将奸夫打死。
大陪审团合议裁定:罗宾逊无罪,因为罗宾逊是因为“误信”了妻子的话,在特别愤怒的情况下,激情杀人。而罗宾逊的太太因谎报强奸被定为过失杀人罪(Manslaughter)。此案判决在德州将成为之后的法律依据,称之为案例法(Case Law)。
假如孙红力之前不知道他老婆与被害者刘旭案之间的奸情,在突然间撞见的情况下,十分愤怒,将刘旭案杀死。那么这是特别激动的情绪中(in the heat of passion)致人死亡,属于自愿性过失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最高刑期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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