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
翟芸瑶在中国会判更轻
三名留学生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中国国内,会被以何种罪名起诉,最终可能出现什么判决结果?审理结果公布后,这成为中国国内关注的问题。对此,中国刑辩律师邹佳铭给出的推断是”判决肯定会轻很多“。邹佳铭曾是华人留学生著名案例“赵巍案”的被告代理律师。
邹佳铭告诉《侨报》记者,三个留学生的行为,在美国可以构成多个罪名,处罚可以简单相加,犯罪嫌疑人与检方达成了认罪减刑协议,最终6至13年的刑期是合法合理的判决。但是他们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中国国内,其面临的刑责可能轻很多。
根据目前公布的案情,虽然被害人为女性,且在犯罪过程中也出现了强迫脱衣的情节,但这个犯罪行为是以侮辱为目的做出的,并不是以性为目的的侵害。且检方公布的案情中,嫌疑人也未对被害人实施性侵害。邹佳铭认为,这样的行为,即使发生在中国,也无法构成侮辱妇女罪。
所以,三名嫌疑人在中国可能面临的指控仅包括故意伤害罪和侮辱罪。邹佳铭说,按照中国刑律,故意伤害罪的最高量刑也可达到死刑,但其前提是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本案中,检方公布的被害人身体受侵害结果不是特别明确,所以不能简单判断。可以确定的是,如果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残疾,这个量刑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是比较重的处罚。
中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两项可能是在中国法律中,仅有的适用于本案的定罪依据。
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的侮辱罪,在实际的判决中可能被“吸收”。邹佳铭说,“吸收”是中国刑法的一个原则,即在同一个犯罪情节中,如果存在轻的和重的情节,重的会吸收轻的情节。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有剪头发,烫乳头,逼迫犯罪嫌疑人吃沙和殴打的行为,如果用中国刑法评判,可能会认为殴打的行为是最严重的,以故意伤害罪来定性。
中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邹佳铭说,侮辱罪的定罪侧重于言语或者文字对他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虽然在条文中也规定了暴力,但是这种暴力是指没有造成明显身体伤害的暴力。比如在本案中,剪头发的行为属于暴力侮辱,但是毕竟没有造成身体伤害和损失。伤害行为不能把这个剪头发的行为囊括进去。
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的身体没有造成严重伤残,三名嫌疑人面临的刑责,无论是依据中国《刑法》第234条还是第238条,其上限都是3年有期徒刑。
中美法律对比:
中国人身权利保护相对粗糙
虽然中国国内舆论在评价本案时很多都集中于校园立法保护的差异,但邹佳铭认为,这种差异并未在本案中体现。美国防止校园暴力的立法主要是侧重于保护校园环境,本案超越了这个范围,上升到了特别严重的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在法庭审理和判决中适用的是几个重罪罪名。本案在中美之间可能出现的结果差异跟整体法律制度有关
从判决结果来看,翟芸瑶承认犯有绑架罪被判8年,严重人身伤害罪被判3年,攻击罪被判1年,攻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罪被判1年,相加后共13年。同案的杨玉菡被指控的罪名中包括绑架罪。由于达成协议而被撤销的指控还包括酷刑罪。
邹佳铭认为,美国的法律在评价伤害行为时,对同一行为中的若干阶段及不同层面体现得比较精细,比如对精神层面的侮辱,身体层面的伤害,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绑架,有若干个罪名的制约,充分体现了他们对权利的多个层面的保护。
“相比之下,中国的立法相对粗糙一些,”邹佳铭说,中国立法对于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体现在故意伤害,还有故意杀人两项罪责。即使有涉及到人身尊严和人格的情节,在中国的实际判决中也存在可能被吸收的现象。
所以,相对美国的法律,中国的公诉会比较单薄。像这种没有对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侮辱行为,不会单独评价后果,而且不会作为数罪来评价。在中国刑罚评价,不会像美国审判那样严重。
“正是这种差异,造成了同一行为在中美两国之间的判决结果的差距,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应该只保护人身体方面,也应该保护人的尊严和价值,”她说,这虽然是一个个案,也能反映出中国立法在很多事件上,没有达到多层次多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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