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坦桑尼亚一家法院判处4名走私犀牛角的中国籍男子20年监禁和108亿坦桑尼亚先令(约合3240万人民币)的罚款。
据新华国际客户端12月18日消息,这4名中国籍男子上月在坦桑尼亚西南姆贝亚地区一处边检站被执法人员抓获,当时他们由马拉维驾车进入坦桑境内,被发现所驾车辆的油箱内藏有11根犀牛角。
4名中国男子走私11根犀牛角被判监禁20年
根据坦桑尼亚法律,走私象牙、犀牛角及其相关制品属违法行为。中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也多次提醒全体在坦桑的和来坦桑旅游、经商的中国公民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坚决不参与象牙走私等非法行为,共同维护中国公民良好形象。
据了解,世界范围内每年非法野生动物贸易高达10亿美元(约合64.8亿人民币),造成了野生动物种群锐减。在非洲,针对象牙和犀牛角的盗猎活动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根据坦桑尼亚有关方面今年6月公布的全国大象数量最新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以来,当地大象数量锐减,总计43521头,比2009年调查的109051头减少了六成。
2014年被美国警方截获的走私象牙和犀牛角(资料图)
犀牛角是中国一级保护动物。中国政府已经多次在国内和国际场合表明保护犀牛、大象等野生动物的决心和举措。
资料图
对于非法捕猎、买卖野生动物的惩处标准,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刑法》第341条第一款“非法捕猎、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珍惜、濒危野生动物”是指:中国国家一级与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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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网今年5月28日消息,该院一审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与QQ名为“渴望”联系,准备出售一件犀牛角。2013年3月5日,被告人吴某某准备以 32万元的价格出售犀牛角。在交易过程中,陈某某(另处)等人乘被告人吴某某不备,将犀牛角抢走。后陈某某及被告人吴某某等人被抓获。该犀牛角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为犀牛角制品,参照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标准执行,价格25万元/千克,重2.581千克,其价值为 645250元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并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因在诊所治疗,其朋友报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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