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家中有小孩、老人或生活无法自理的病人,许多人都请过住家保母或看护。白天干活,晚上留在雇主家住宿是常见的模式。但日前圣盖博谷一位华裔陈姓女雇主却收到前住家看护,透过加州劳工标准执法处(California Labor Commissioner)申请的赔偿要求,索要晚间住宿时间的加班费,总额高达3万多元。
陈女士表示,先生卧病在床已有七年,她一个人上班,独自养家。这几年她一直依靠雇佣看护照顾老公,白班看护早上来、下午走,晚班看护则负责晚上的工作,并在她家留宿。
去年11月,透过一家职业介绍所,她找到一位60岁的华裔女看护W。两人口头说好,W每天下午4时开始上班,照顾病人的饮食和大小便,直到晚上12时。晚上12时到次日早上7时之间是W的休息时间,但她需要留在病人房间内过夜,直到早上7时,白班看护接班。陈女士每月支付W固定薪水2000元。此外,为她提供一日三餐以及家中一间套房供她住宿。
七个月后,由于W与白班看护不和,陈女士唯有将W解雇,重新请人。没想到,W离职后四个多月,陈女日日前忽然收到来自加州劳工标准执法处的信。信上指出,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期间,陈女士欠W总共1993个小时加班费(Overtime Premium Wages),按照每小时时薪13.5元计算,加班费共计2万6905元。此外,还有一笔7000多元的额外赔偿,总金额超过3万元。
收到这封信后,看到高额加班费,陈女士傻了眼。她说,虽然解雇了W,但她临走前特意多给她一笔钱,此前在她生日时还给她包了500元红包,平时还给她买啤酒和香菸,自认对她不薄。两人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口头谈好薪水,W也从没质疑过加班费。陈女士表示,晚上12时至早上7时间虽要求W在先生房间内睡觉,但实则不需要劳动,甚至连大小便也无需处理,“只是出于安全考虑”。
陈女士尝试委托中间人与W交涉,W曾向中间人透露自己“与劳工部门很熟”,“手上还有几个Case,要先看医师,再去拿赔偿”。陈女士忽然意识到,自己遇到的可能是职业索讨赔偿的高手,频繁进出劳工部门,状告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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