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的“重典时代”
2013年6月19日起,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犯罪最高刑期进一步升级到无期徒刑,同时不得假释,这一刑罚在暂停死刑的韩国已是最高刑罚。
曾获得多项电影大奖的《素媛》的原型事件中,2008年,罪犯赵斗淳在安山市檀园区对8岁小学女生实施残忍性暴力,并造成其终身残疾,赵斗淳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
该判决引起强烈不满,公众指责该刑罚过于仁慈,一审判决赵斗淳12年有期徒刑,但同时由于赵斗淳因醉酒而身心虚弱对其减轻处罚,检察院因其起诉时法律适用上失误及放弃抗诉也引发舆论的围攻。
这些悲剧最终促使韩国逐步提高对儿童性侵犯犯罪的量刑标准,2009年,韩国将儿童性侵犯罪最高刑期从15年提高到30年,之后更进一步提高到50年。
扩大化学阉割实施对象也被认为是韩国政府近年来打击性犯罪的重拳之一,2013年3月19日开始实行的《性暴力犯罪者的性冲动药物治疗相关法律》修订案将化学阉割惩罚范围扩大到所有年龄,之前只适用于侵犯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的罪犯。
化学阉割自2011年7月实施,投入药物同时进行心理治疗,在一定时期内减弱性欲的措施。法务部保护法制科长李哲熙认为,扩大化学阉割可预防性犯罪,更好保护国民安全。
2012年时,韩国政界还曾对实施“物理阉割”的可行性展开激辩。
韩政府对性犯罪毫不手软,不过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韩国问题专家于迎丽认为韩国打击性犯罪的方式,有一定局限性,她对新京报记者表示,“韩国打击性犯罪行为有些运动式,有时是出于政治需要,出现重大案件时会因为社会各阶层呼吁,执法机关会加大打击力度,但风潮过了,打击力度也会降低,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今年3月韩国统计厅公布的数据恰恰印证了这一说法。2013年韩国性犯罪发生2.6919万件,环比增长26.1%。更令人目瞪口呆的是,据新华社报道,韩国警察厅数据显示,2013年前7个月,韩国每25分钟发生一起性侵犯案件。此外,根据首尔地方警察厅一份资料,2014年前6个月韩国地铁性犯罪案件数量达到2013年数量(1026起)61%,韩国媒体因此预计2014年性犯罪案件总数会超2013年。
单纯严惩或导致更极端犯罪
为何以严惩为中心的对策未达到预期效果,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军副教授对新京报记者解释说,造成性犯罪的相关因素非常多,治理性犯罪需要疏堵结合,仅靠严厉处罚性犯罪者未必能够取得预期效果,许多情况下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丹麦1960年代的经验倒是很值得研究。当色情品适度放开之后,性犯罪率不但没有上升,反而下降了,这就是所谓的‘丹麦实验’。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法律设计的确会影响性犯罪率的升降,但企图以加重处罚力度、尽量限制的国民性表达空间的制度安排,并不能达成降低性犯罪的社会治理目标。”赵军表示。
据韩国2004年制定的《性交易禁止法》,卖淫在韩国是违法行为,不过2012年一名嫖娼过程中被抓的女性向法院提出了抗诉,如大法院判决《性交易禁止法》违宪,今年底开始在韩国至少部分卖淫将被看作是合法的。对此,韩国民众担心在性方面将出现混乱,使社会问题加重。
赵军就化学阉割举例指出,“化学阉割只能部分解决性犯罪的生理动因,但性犯罪成因复杂,包括生理、心理、情景、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单一从生理因素着眼的预防措施不太可能起到理想的预防效果。在极端情况下,过于严厉的、超出人道范畴的惩罚性规制措施,甚至可能导致更为极端的暴力犯罪。”
作为“重拳”之三,韩国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对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者佩戴“电子脚镣”(每套约100万韩元),实施24小时的定位追踪,以便掌握行踪。而据《中央日报》报道,韩法务部数据显示,自2008年9月起,因严重性犯罪而佩戴脚镣的犯罪者再次犯下性犯罪的人数为29名。2012年8月,首尔广津区住宅区,一名女性因抵抗一位有12次犯罪前科的凶徒性暴行时被刺死,凶徒当时便佩戴电子脚镣。
“强奸是暴力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一定要打击,但也要辅以疏导措施”,赵军指出,一味求严治理可能导致犯罪分子更加强烈报复社会,带来反弹。
《中央日报》也认为,要在韩国减少性犯罪,除了在法律上做出改变,还要转变韩国社会对性问题的认识,转变性文化。
自诉罪废除走出积极一步
韩国女性政策研究院曾对庆尚南道中小城市警官进行一项调查,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认为,一半以上(53.8%)的性暴力是因为女性穿着过于暴露而引起的。当喝醉酒的女性遭受性暴力时,认为责任在于女性的被调查对象占37%。
韩国刑法自1953年9月制定起,就对性犯罪定下了自诉罪条款,即如果被害人不指控或是后来取消指控,就不对性犯罪者进行处罚。当初是为了保护女性被害人名誉和私生活,但在加害者试图用金钱和被害者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常会发生威胁被害人等二次伤害的情况。
《中央日报》指出,自诉罪导致此类案件可能撤诉,因此相关方面在调查时也比较消极,形成对性犯罪宽容的氛围。最终,直到性犯罪发展到无法收拾的地步。
这种落后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普通人性权利意识的淡泊。赵军解释说,在一个法治社会,实现自己的欲求时不侵害他人权利,当自己的权利遭到侵害时也要坚定加以维护,这个道理在性权利上同样适用。
对性权利认识不够往往造成施暴者总能逍遥法外,赵军解释说,如果在国民的潜意识中存在强烈的“以性为耻”、“以性为罪”等落后的“贞洁观念”,性犯罪被害人被害后的报案率就必然很低,有些性犯罪持续很多年,受害者也不会去报案,或者案件发生很久后再去报案,导致证据灭失,性犯罪者逃脱法律制裁,这才是所谓 “鼓励强奸”的关键。
这项被认为不符合时代潮流的法律终于在2013年6月被废除,被认为是剔除了难以将严重性犯罪者绳之以法的绊脚石之一,如今即便性犯罪受害人不指控,也可以通过第3人指控或检察、警察的调查来处罚性犯罪者。
韩国治理性犯罪的经验和教训就像一面棱镜,它折射出性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虽然韩国政府和社会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些积极的转变,例如,废除自诉罪以及将性犯罪受害者对象扩大为男性等,但这还远远不够,这个难题考验着决策治理者的智慧,特别是如何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
受害者反而因为被侵害而产生负罪感,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性犯罪是熟人作案,施暴者认为即便做了也不会被举报,不会承担任何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在性犯罪案件中重要的不是要多么严厉的处罚措施,而是要让施暴者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军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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