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一夫多妻制如此被人热议,但到了18世纪末,因为各种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它的接受度也越来越低。1795年,议会再次立法重申反对一夫多妻制。此后不久,马尔萨斯学说对于人口态度的剧变,进一步削弱了其思想的整体可信度,虽然直到那时,一夫多妻制还在倚赖这一学说。其部分原因在于,1800年左右,一夫多妻制的很多预设变成了性自由的普遍话语。马丁·马丹的教子塞缪尔·卫斯理,他是卫理宗领袖的侄子,从小到大都认为性行为本身即是两个人正式结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他的教父从未坚定倡言,但彼人的著作与《圣经》解读“使其坚信一夫多妻制的合法性”——只要一个男人与女人达到了“灵与肉的结合……那就实现了一次完美的婚姻,无需任何宗教人员发明或执行什么额外的仪式”。基于此,他公开与情人夏洛特·马丁同居了很多年,并生下了一个孩子,不顾自己家人的惊惶反对。“根据所有的神法与自然法,她确切无疑地是我的妻子,”1792年他愤怒地给自己母亲写道,“那些唯利是图的宗教小丑的把戏,不会对她的身份有任何增益……江湖术士西门·玛古斯的那些徒子徒孙行千遍万遍礼仪,也不会让她更加幸福、更加荣耀。”最终他们走了一遍仪式,但随后卫斯理又跟他们的管家莎拉·苏特一起生活,他们一直没有结婚,有好几个孩子,住了近三十年。显然,从19世纪早期的一些支持者的行为可以看出,自由恋爱与重婚相去并非总是很远。有如拜伦与雪莱的朋友爱德华·特里洛尼之言,一夫多妻制“不仅不违法,而且值得赞扬”。
早在18世纪80年代早期,我们就可以发现新英格兰人宣扬与出版支持一夫多妻制的上帝言论。进入19世纪,一些处于宗教复兴运动边缘位置的弥赛亚领袖实践了这一观念。从1810年代开始,它先后在缅因州与上纽约州雅各布·科克伦的信徒中传播,科克伦宣称一夫一妻制婚姻不合于《圣经》的教导与使徒教会的实践。在19世纪30与40年代,这一观念又得到了某些后期圣徒教会(又名摩门教)的接受,这个教会早期在纽约的成员亦加入了科克伦的教会。从19世纪30年代早期开始,多妻制的婚姻就被摩门教的祖师与先知小约瑟夫·史密斯践行并教导,他宣称自己会定期受到天使的感召。
1852年,在这个团体迁至犹他州西部后,史密斯的继任者杨百翰公开宣称这就是教会的官方教义。的确,正是这些相同的论述支撑着摩门教的启示,正如它们曾经启发了18世纪的先驱者:《旧约》中长老的榜样,基督的主要教诲,上帝要求生养众多,路德与弥尔顿等早期改革家的论证,神圣真理由于“偏见和权术”而被遮蔽,世界上大多数文明拒绝一夫一妻制的事实,以及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则。只是到了1890 年,迫于联邦政府长达数十年强大的军事与政治压力,摩门教会才宣布放弃这一做法。
如今,虽然一夫多妻制在不少非洲与亚洲社会中仍然是合法与普遍的,尤其在伊斯兰社会,但在西方则普遍遭到了弃绝,被视为一种本质的厌女行为,或宗教复古信仰的产物,或两者兼而有之——因为现代的一夫多妻制一般只允许男人有权利娶几个老婆。尽管如此,继续禁止男女自愿的重婚仍然受到了现代及世俗性伦理之根本原则的挑战,正如近期在美国的争论所呈现的。早在19世纪50年代,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已经强调了这一观点。当时英国与美国都在极力声讨摩门教的一夫多妻制,而他选择将其视为他著名的人类自由宣言之最激进的个例。显而易见,密尔写道,摩门教与其他宗教一样,是一种“招摇撞骗的产物”,而其婚姻制度也明显于女性不公,因此,他自己“比谁都不赞成”一夫多妻制。但这并不重要,犹他州的多配偶者也应享有跟别人一样的宗教及个人自由的权利。毕竟,自由的普遍原则在于“因为人类是不完美的,由此会出现各种观念,也由此会出现各种生活尝试,只要不害及他人,各色人等都应有自由行事之权,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只能由实践证明,若是有人认为应该对其审判。”
《性的起源》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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