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全职主妇”的经济与法律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
1989年日本所得税法修改后,对妻子选择做“全职主妇”的配偶双方都有大幅度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日本的所得税法在1989 年重大修改后给予了企业雇员相当大的“配偶减税”。作为公司雇员的妻子年收入如果在扣除社保费用后不满103万日元,其本人即可免除个人所得税。在妻子年收入不满141万日元时,可以作为“被抚养人”,丈夫收入中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能得到相应程度的减免。在这种制度下,如果存在无收入或少收入配偶时,纳税人扣除一定金额后才申报应税所得。如果妻子选择做全职主妇,对丈夫的征税额就会减少,整个家庭获得的“配偶受益”也就相应更大。
1985 年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全职主妇可以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不用交保费也能领国民养老金
日本政府在 1985 年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强制薪职人员(企业职工和公务员)的配偶作为“第三号被保险人”加入国民养老金。“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规定厚生养老金、共济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其年收入不满130万日元、或劳动时间不满普通劳工四分之三的无业配偶,不用交保险费也能得到国民养老金。“第三号被保险人”制度创设时主要考虑到专职主妇大都没有工作、缺乏缴纳养老金能力,也考虑到妇女担负育儿、护理老人等家庭责任,因而才规定不征收全职主妇的保险费。
日本很多企业给家有全职主妇的男性雇员发放“家属津贴”或双薪
日本很多企业为了弥补雇员妻子养育子女带来的家庭收入损失,特别给这种员工发放家属津贴,其中大半企业以全职主妇的低收入或无收入作为补贴起点。如果妻子年收入低于103 万日元,就会发放“家属津贴”。还有一些公司会规定,男性雇员结婚以后,在领取工资的时候将会获得双份报酬,其中一份报酬是用于支付给为家庭放弃职业生涯的妇女。
日本主流学界和实务界虽认定家事劳动不能求偿,但主张全职主妇的劳动绝非在经济学上完全“无价值”
大体而言,日本学界与实务界承认家事劳动不能求偿、无经济学上的“价值”,但绝对是在其他范畴内“有价值”、全职主妇劳动的 “含金量”不能忽视。法律学者中川淳教授认为,家务劳动虽属无偿,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产生任何的价值,而家务劳动所产生之价值乃融合于日常的夫妻共同生活中,而支持其于经济上的基础。法律学者有地亨教授认为,在经济学上家务劳动的确为“不产生价值之劳动”,但此乃经济学上之问题,不可因之而认定妻子的家务劳动为完全无价值的,亦即如何对家务劳动在社会评价中“有价值”与家务劳动在“严密的经济学”范围“无价值”,是截然二分的问题。日本经济学者都重人教授则从经济福利之观点主张家务劳动之评价,他认为经济学从一个规范科学的立场,在不能为市场换算的场合,亦应对家务劳动做出定义上的判断,而承认其价值。
有日本学者认为,认定家务劳动是可求偿的对价关系实际上对家庭关系中的弱势主妇不利
日本法学界和实务界和世界主流一样,否定家务劳动有对价关系,认为家务劳动属于日本民法第752 条“夫妇应同居、相互协力扶助”义务履行型态之一,妻子从事家务一般并不产生报酬请求权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有意外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造成家庭权益受损时才能要求补偿。日本法律学者锻冶千鹤子教授亦认为,家务劳动或内助之功乃是夫妻协力、扶助之问题,而不具有请求对价的关系。若认为“妻为家事、育儿之工作,而夫负担生活费用”为对价关系,则产生“夫对于患病而无法从事家务劳动之妻,不必提供生活费用”的不当结果。
在判断主妇和女童的意外死亡赔偿时,日本法院主张积极评价女性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
自明治时代的判例以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法庭以家庭主妇无收入为理由,否定她们意外死亡时能够根据可得利益声索赔偿。而且,考虑到很多女性结婚后不再工作,甚至也有判例否定女孩(潜在的家庭主妇) 的可得利益。但在进入1965年后,日本法院主张积极评价家务劳动的财产价值、并在赔偿额中予以反映的下级法院判例相继出现,而日本最高法院1974年7月19日判决也明确指出:“结婚后专事家务的妻子,其所从事的家务虽不直接带来金钱收入,但在劳动社会,家务劳动基本上都可以通过金钱来评价。若请他人打点家务,必然为此付出相当的对价,故妻子自行料理家务,也能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据此最高法院判决,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基准,计算专事家务的妻子的可得利益。1979年日本下级法院还有判例,基于“女童是潜在家庭主妇”,在以女性雇佣劳动者的平均收入计算8 岁女孩的可得利益时,还加算了对未来家务劳动部分的金钱评价。
2008年日本出台新的“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离婚时无论丈夫同意与否,身为专职主妇的妻子都可以自动得到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
在发生意外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时,日本的全职主妇绝非受法律和家庭宰割的那一方。日本2007和2008年分阶段实施“离婚时厚生年金分割制度”。 在这一制度出台之前,夫妻离婚时,身为专职主妇的妻子只能得到自己名下的基础年金,而不能支取丈夫的厚生年金。改革后,离婚时妻子可以得到丈夫厚生年金的一半。从2008年4 月 1 日起,丈夫是工薪族的日本专职主妇如果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那么她将与丈夫均分其养老金。只要妻子提出分配请求,无论丈夫同意与否,都将与丈夫一起分享其养老金。婚姻时间越长,身为专职主妇的妻子离婚时分割到的厚生年金越多。
日本民法典规定,只要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虐待、侮辱”等重大损害时,过错方及第三者均有赔偿责任
日本的民法典规定,只要因离婚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有过失的配偶均应予以赔偿。日本还确定了过错方及第三者对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负责任,无过错方(受害方)有权请求第三者赔偿的原则。日本法庭对“过错”的限定远比中国《婚姻法》的重婚、同居、家暴、虐待等四项行为更广。按明治41年3月26日的日本大审院判决,妻子能请求离婚赔偿的情况是“遭受虐待、侮辱”。而之后的下级法院判决中,“侮辱”包含了婚外长期通奸、嫖娼等行为。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对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惩戒,对受害方进行一定补偿。如果把这些严重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排除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就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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