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司法部长提交的监视流程恰恰违背现有法律,称“没有确切信息证明对象是否在美国时,国家安全局有理由相信他在美国境外;没有确切证据对象是美国人时,有理由相信他不是美国人”。这样的话,就可以绕开法律,顺理成章地监视对象。
那么怎么样才算是“确切证据”呢?国家安全局可以自己根据数据库里的各种信息判断。
如果之后有迹象显示,对象是在美国境内,又怎么办呢?国家安全局反而获得了更多权力,可以查阅具体内容来判断。
就是这样的程序,秘密法庭的法律精英们倾注毕生所学,用一段话、“零解释”直接宣布它合法。 一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秘密文件的开头部分
“监视项目最小化”?
在参众两院的听证会上,以及在向公众解释时,美国政府官员都屡次表示他们将“监视项目最小化”。
根据2009年签署的命令,确实有一些“最小化”的限制条文。例如,规定国家安全局一旦确定对象在美国境内,必须立即中止监视项目。
然而,国家安全局后来宣称自己无法有效过滤、分辨美国通讯和非美国通讯。因此这样的规定也形同虚设。
此外,国家安全局被准许将数据保留5年。当有迹象显示,监视对象完完全全在美国境内时,国家安全局可以从内容中“发现”“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significant foreign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或“与威胁生命、财产相关的信息”来绕过相关规定。
“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看似门槛很高,但据《卫报》称,其实只要是加密通信就算。而现在民间通信中加密已非常常见,这些都可算作“明显的外国情报信息”。
如果这些条件都不符合,通信记录就必须销毁。但只要通信的另一方在美国境外,还是可以被“授权”保留下来。
这就是“最小化”条文的现实。
对国内监视是否合理
此前,美国政界人士普遍解释说,大规模电话、网络秘密监控是反恐所必须的,是对隐私、自由等人权必须做出的“牺牲”。
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众中也有很多人持这样的观点。
美国国家安全局局长基斯・亚历山大上周就辩护称,网络秘密监控帮助美国阻止了“数十起”可能的恐怖攻击。
但CNN国家安全分析员皮特-贝尔根反驳说,9・11以后美国本土恐怖分子图谋的42起袭击中,只有1起是真正靠“棱镜”秘密监视项目发现的。
从《卫报》今天披露的文件来看,美国司法部、FISA秘密法庭和国家安全局为了能顺利绕开现有法律规定、监视美国民众,可谓煞费苦心。但显然,监控成效甚微。
波士顿爆炸案和其他层出不穷的大规模枪击事件也充分说明,美国国家安全局的肆意妄为并没有能真正保护美国民众。这令奥巴马及其政府的辩解愈发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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