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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发公告称孔子学院合法 教师无需提前回国(图)

www.sinoca.com 2012-05-26   人民网


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网站截图

  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 苏楠)记者26日从国家汉办(孔子学院总部)网站获悉,美国国务院重新发布公告,表示孔子学院合法,不需认证。在小学或中学任教的访问学者无需在6月30日前离境。

  美国国务院在当地时间25日重新修订公告,“用以替代2012年5月17日颁布的内容”。

  公告表示,“当孔子学院在大学中开展活动时,承办大学的认证资格足以符合联邦法规中的规定”。“由大学担保,在小学或中学任教的访问学者无需在本学年结束时离开美国,除非那时是其既定的离开日期”。

  公告在认证部分表示,“孔子学院开设的课程可以既在孔子学院,也可在合作的大学和学校授课”。

  公告全文:

  此项修订的公告用以替代2012年5月17日颁布的内容。此项公告用以解释在美汉语教师签证的规范程序,在此首先澄清:

  1.当孔子学院在大学中开展活动时,承办大学的认证资格足以符合联邦法规(22 CFR6220c)中的规定。

  2.由大学担保,在小学或中学任教的访问学者无需在本学年结束时离开美国,除非那时是其既定的离开日期。

  3.国务院将同担保机构合作,确保访问学者由合适的、指定的担保机构在适当的类别下担保。国务院认识到这一过程将需要一段时间,并已采取下述步骤,以尽量减少对个人和机构的影响。

  访问学者项目对于美国国务院非常重要,因为其有助于美国人民和其他国家人民的相互了解。国务院全力支持教师和教授交流项目,因为这些项目促进了美国教育机构的教学。

  教师类别

  中小学(K-12)中的教学人员必须符合联邦法规(22CFR62.24)中规定的“教师”身份。此类别下访问学者的担保机构必须明确指定。这一规定不允许以教授、研究学者、短期访问学者和大学在校生类别担保的个人在公立/私立学校授课。申请“教师”签证必须要有指定的教师类签证担保机构。

  教授/研究学者类别

  联邦法规(22CFR62.20)中规定的“教授”和“研究学者”身份适用于各个大学。允许这两类人员来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思想和研究交流,互通有无,促进美国和其他国家研究和教学机构的联系,因为以这两种身份来美的学者可以与美国学者一同参加科研、教学和开设讲座。”这种交换项目只适用于高中以上的教育机构。

  项目差别

  “教师类别”和“教授类别”是两种有明显区别的交换类型。鉴于这两类人员的申请资质、管理规定和项目要求差别巨大,两类人员可从事的活动不可混淆。鉴于“教授类别”专为真正意义上的访问学者项目设立,允许他们在美国研究机构、公司研究部门、博物馆、图书馆、国家认证的高中以上教育机构和类似的机构从事研究、教学、讲座、考察和咨询活动。教授和其他大学层次的签证类别,不能够参与为k-12学生设立的学前教育系统、中小学系统、夏令营和其他活动。

  认证

  孔子学院所在大学的认证资质足以符合联邦法律 22CFR 62.20(c) 颁布的规定。孔子学院开设的课程可以既在孔子学院,也可在合作的大学授课。

  下一步

  举办孔子学院的大学中,那些正在公立和私立的K-12学校教课的持高中以上签证类别的访问学者,如:“教授”或“研究学者”,请于2012年6 月8日前与我们指定的办公室联系。合办大学必须提供这一学年末将结束他们工作的人员数字,十二月份将要结束的数字,以及将在下一学年或以后将要结束的数字。大学必须更新SEVIS(学生和交流访问者信息系统),以便显示目前他们的活动场所,并告知国务院他们是否与教师签证类别的担保机构合作,或者是否他们需要帮忙提供这种合作。大学还须告知国务院,他们是否感兴趣申请与教师类别担保资格的机构合作。因为有时候,教师签证担保机构希望与大学合作。

  国务院清楚这一过渡期需要一定时间。国务院将与每一个大学一起推动这种过渡。我们不希望打乱下一学期的教学计划。您可拨打电话202-632-9310或发Email到EVPadministration@state.gov至我们指定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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