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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院判处刺死韩海警中国船长30年有期徒刑

www.sinoca.com 2012-04-18  人民网


  首尔4月19日电韩国仁川地方法院于今天上午10时(北京时间9时)在413号厅对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某涉嫌刺死韩国海警一案进行宣判。刺死韩国海警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被判处30年有期徒刑,罚款2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1.2万)。

  此前媒体报道,韩国检方4月3日针对“刺死”韩国海警的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某(43岁)向法院求刑,要求法院判他死刑。

  仁川地方检察厅公安部3日在仁川地方法院第12刑事部的审理下进行的最终公审中表示,由于考虑到程某杀人是有缜密计划的,而且未向受害人作出任何补偿,并且鉴于遗属的要求,被告人将难逃严惩。此外,被告人犯下的罪行有重大社会影响,因此需要予以相应的处罚。

  2011年12月12日,韩国仁川海警警长李某(41岁)等两名队员在黄海海域与中国渔民发生冲突,导致一名海警受伤,另一名海警身亡。韩国媒体称韩国海警海上扣押"非法捕捞"的中国渔船时,被中国船员挥舞的玻璃碎片刺伤。随后,李某被直升机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但因肋部被捅,内脏破裂,最终不治身亡。

  新闻回顾:

  中国渔民刺死韩国海警

  外交部回应韩海警伤亡事件 称不影响两国关系大局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去年12月14日就韩国海警与中国渔民冲突事件表示,这是一起个案,相信在中韩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事件不会影响两国关系大局。

  刘为民是在14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作出上述表示的。记者会上,有记者追问韩国海警在黄海海域与中国渔民冲突事件的最新进展,并问及该事件是否对中韩关系造成影响。

  刘为民说,中方高度重视此事,与韩方保持密切沟通。中国驻韩国使馆已在第一时间派领事官员探视了中国船员。中方愿与韩方积极合作,认真调查,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同时,中方也希望韩方切实维护中国渔民安全和合法权益。

  刘为民重申,有关事件造成韩国海警伤亡,中方对此表示遗憾。他说:"这是一起个案,相信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事件不会影响两国关系大局。"

  据报道,近日韩国一些团体和个人前往中国驻韩国使馆门前示威。刘为民对此表示,中方已要求韩方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中国驻韩国使领馆的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详细](中国新闻网)

  延伸阅读:

  韩检方要求判死刑

  韩国仁川地方检察厅本月3号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处中国"鲁文渔"号船长程某死刑。对于剩下的8名中国船员,韩国检方向法院建议的量刑标准是2-3年,并处以2千万韩元的罚金。

  韩国近年来已鲜有执行死刑的制度。韩国目前保留有死刑制度,2010年韩国因为重大儿童性犯罪等罪名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有4人,截至2010年年底韩国确定执行死刑的人员已经增加到61人。但韩国从1998年以后从未执行过死刑,因此国际特赦组织也将韩国列为"废除死刑国家"。(CNR)

  专家:中国船长刺死韩海警案不应适用韩国内法

  中广网北京4月19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年以来,经常有中国渔民与韩国海警发生渔业冲突的事故报道。这一次,中国渔民程大伟事件韩方预备依据专属经济区法进行审判,专家认为这并不恰当。中国社科院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李国强在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时认为,由于事发海域中韩并没有划分疆界,而是依照《中韩渔业协定》规则,所以不应适用韩国国内法律。

  李国强:1993年开始,中韩双方就进行了渔业谈判,最后达成了中韩渔业协定,从2001年6月份正式开始生效。但是韩国方面援引本国的政治经济学的法律来约束在黄海的渔业活动,我认为这个事情既不公正也不合理。因为在渔业协定下面,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渔业协定。尽管是针对渔业领域的,但是双方要看到是它在没有解决海上划界问题的前提下面,作为一个过渡性的临时性的解决办法来运作,就不能拿本国的国内法在黄海这个地区来主张你的权利。

  李国强说,《中韩渔业协定》自2001年6月生效以来,严格规定了双方捕渔船只活动区域,渔获量配额等,双方渔民迫于生计,钻空违规进入对方水域的行为客观存在:

  李国强:在协议生效第一年,进入韩方水域的中国渔船的配额大致是2796艘,进入中方水域的韩国渔船是1402艘,延续到2005年到1月份,双方各自入渔的船只达到2000艘。因为中国沿海的渔民长期把黄海作为一个传统的作业区,取得这个渔业协定之后,大量的中国渔船不得不转产转业,大量的渔民也面临着失海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客观的讲,双方渔民都存在非法入域。

  据报道,中国渔民在公海捕鱼作业期间,遭到韩国海警武装的盘查、查扣时而有之,而渔船被扣以后,渔民往往要背负从重处罚的重担,甚至被罚得倾家荡产,生活困顿艰难。李国强认为,韩方的过度执法有时也是导致冲突加剧的主因之一。

  李国强:韩国执法当中,我认为存在着很大的一个问题,一个是可以比较中国在黄海的执法,特别是在渔业方面的执法。我们完全是在海监和渔政的管理下面采取行政管理的方式,而韩国方面他是以军队韩警卫队在海上的执法,出现了过度执法的这样一个问题。这样的一个过度执法甚至是暴力执法,就容易激发矛盾引发更大的冲突,所以这个责任作为中韩双方都有值得去反思和改变的地方

  一、《中韩渔业协定》何时生效?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它的有效期为五年。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二、《中韩渔业协定》中划分的水域有哪几部分?分别有何规定?

  “暂定措施水域”:设定于北纬32度11分至北纬37度之间的黄海水域,由双方采取共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者,双方按各自的国内法处理本国渔船。

  “过渡水域”:设定于:“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在两国领海外各设一个,有效期为四年,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逐步调整并减少在对方一侧过渡水域作业的本国国民及渔船的渔业活动。四年期满后双方两侧的过渡水域按各自的专属经济区进行管理。

  “维持现有渔业活动水域”:暂定措施水域北限线所处纬度线以北的部分水域及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以南的部分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不将本国有关渔业的法律、法规适用于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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