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安理会日前就叙利亚问题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俄罗斯和中国投下否决票使得决议未获通过。美英法俄中五大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的“特殊权利”被认为有助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但这种以少胜多的特权时常超越其他国家利益以及人类共同利益,如履薄冰的安理会改革也因此成为特权牺牲品。
上瘾症一:多数服从少数的强势权利
“五常”可以动用宪章修改否决权,或者搁置审批程序
本来只有“非程序性事项”才一票否决,但什么是程序性什么是非程序性由五大国决定
《联合国宪章》虽然规定安理会任一理事国有阻止安理会通过它不喜欢的属于“非程序性”事项议案的权力,对程序性事项仍遵循多数理事国同意原则。但实践中对于程序和非程序事项的区分并没有统一惯例,联合国宪章针对“某一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本身有着“先决性”规定。常任理事国对议题是否纳入非程序性事项具有否决权的,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否决制”。事实上,不仅联合国维和行动机制、危机处理、争端的和平解决等决议时常面临被大国否决的危险,就连裁军及原子能控制、新会员国接纳以及秘书长人选推荐等相对次要的问题上,大国角逐的痕迹也十分明显。
本来争端当事国不得参加投票,但是否属于争端当事国却是五大国说了算
联合国宪章还规定在涉及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决议,任何作为争端当事国的安理会理事国(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都不得参加投票,即所谓的“强制弃权条款”( the Obligatory Abstention Provision),这被视为对大国否决权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判断争端存在与否、是争端还是情势的否决权还是在大国手中。在1946―1989年冷战时期发生的英、法联合以色列进攻埃及,美国侵略越南、巴拿马,苏联侵犯阿富汗、捷克等事件因为美、英、苏等大国拥有否决权,而未能在安理会范围内讨论。
安理会仅被要求遵照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行事,职权范围限定模糊造成五大国扩权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 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可以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军事行动。但是《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安理会的职权范围作出明确细致规定,只要求“安理会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从这个角度说,安理会的权力亦存在无限扩展的可能性。正是五大国倚重联合国“权力重心”这种特殊地位的存在,才使得任何试图轻易改变现有权力结构的改革都将是一大难题。
上瘾症二:五大国讨论并决定一切
“五常”可以动用宪章修改否决权,或者搁置审批程序。
本来只有“非程序性事项”才一票否决,但什么是程序性什么是非程序性由五大国决定
《联合国宪章》虽然规定安理会任一理事国有阻止安理会通过它不喜欢的属于“非程序性”事项议案的权力,对程序性事项仍遵循多数理事国同意原则。但实践中对于程序和非程序事项的区分并没有统一惯例,联合国宪章针对“某一问题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本身有着“先决性”规定。常任理事国对议题是否纳入非程序性事项具有否决权的,这就是所谓的“双重否决制”。事实上,不仅联合国维和行动机制、危机处理、争端的和平解决等决议时常面临被大国否决的危险,就连裁军及原子能控制、新会员国接纳以及秘书长人选推荐等相对次要的问题上,大国角逐的痕迹也十分明显。
本来争端当事国不得参加投票,但是否属于争端当事国却是五大国说了算
联合国宪章还规定在涉及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的决议,任何作为争端当事国的安理会理事国(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都不得参加投票,即所谓的“强制弃权条款”( the Obligatory Abstention Provision),这被视为对大国否决权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判断争端存在与否、是争端还是情势的否决权还是在大国手中。在1946―1989年冷战时期发生的英、法联合以色列进攻埃及,美国侵略越南、巴拿马,苏联侵犯阿富汗、捷克等事件因为美、英、苏等大国拥有否决权,而未能在安理会范围内讨论。
安理会仅被要求遵照联合国宗旨和原则行事,职权范围限定模糊造成五大国扩权
安理会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关, 作出的决定对全体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理会可以采取包括武力在内的军事行动。但是《联合国宪章》并没有对安理会的职权范围作出明确细致规定,只要求“安理会履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从这个角度说,安理会的权力亦存在无限扩展的可能性。正是五大国倚重联合国“权力重心”这种特殊地位的存在,才使得任何试图轻易改变现有权力结构的改革都将是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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