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美国家执法严格,对超标行为惩罚严厉。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气物理学院副院长、空气质量研究专家朱斌认为,在空气质量监控方面,立法容易执法难;欧美等国目前都普遍制定了完备的空气质量法律,并严格执行,对不达标者惩罚很严苛。
据了解,在欧盟空气质量法令实施的最初几年,欧盟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办法。但是,各自为政导致各成员国经常有法不依。2005年,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 3个国家出现了PM 10浓度超标的情况。
200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空气质量法令(2 0 0 8/ 5 0/E C),开始严格监督执行空气质量标准,对超标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有些超标城市可能面临每天高达700000欧元的罚款。
三、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开始监测PM 2.5。
近年来,有些发展中国家也收紧了对P M2.5和P M10的监控标准,如印度、墨西哥等国。以印度为例,印度环境与林业部1994年制定实施的空气质量标准只包含对总悬浮颗粒物和P M1 0的监控要求,2009年新修订的标准取消了对总悬浮颗粒物的控制指标,新增加P M2.5的限制指标,要求工业区、居住区、农村等地区的PM 2.5年均和日均浓度都不得超过40微克/立方米;P M10年均和日均浓度的上限分别为60微克/立方米和100微克/立方米,大致处在世卫组织设定的三个过渡时期目标值范围内。
中国:技术已成熟实施需稳步
目前,中国使用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在1982年发布实施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基础上,于1996年修订后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其中将P M10和总悬浮颗粒物列入“强制性”监测并公开的污染项目。
2011年11月,中国环境保护部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 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并收紧了P M10浓度限值等,这是中国首次制定P 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意见稿中,P M2.5年均和日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35微克/立方米和75微克/立方米,相当于世卫组织所设定的第一个过渡时期的目标值。新标准拟于2016年1月1日全面实施。
近日召开的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2012年,将在北京、天津、河北和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开展P M2.5和臭氧监测。P M2.5监测有了实施时间表。
记者采访有关专家了解到,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要开展硬件和软件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因此新标准需要分期实行。专家建议在我国PM 2.5监测中应该重视以下问题:
一是重视各地在监测技术、设备、人员、资金方面的地区差异,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部分专家认为,虽然我国目前已有成熟的P M2.5监测技术,并且已经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包括P M2.5在内的城市空气质量试点监测工作,但由于在全国统一开展P M2.5监测涉及仪器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财政资金支持等大量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能力建设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P M2.5监测工作还有一定难度,需要逐步推开。
二是完善配套治理措施,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切实控制PM 2.5浓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物理学院副院长朱斌认为,我国之所以迟迟未把P M2.5纳入强制性监测指标,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我国尚未完成产业结构升级的情况下,我国部分城市目前P M2.5的浓度可能是西方国家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即使制定了P M2.5监测标准,要实质性控制P M2.5的浓度仍面临着很大的难度。
朱斌建议,在“监测容易控制难”的背景下,我国宜在技术、制度、资金等方面研究出台适当的配套治理措施,参照国外已有的技术标准和管理经验,降低环境执法的难度和空气净化的成本。
三是适当改革对地方官员的环保政绩考核标准,减少推行PM 2.5监测的地方阻力。
曾参与我国P M2.5监测标准制定工作的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吴兑告诉记者,中国推行P M2.5监测在技术上障碍不大,最主要的障碍是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体系。吴兑认为,“如果加入P M2.5监测,部分城市的空气优良率预计将从百分之八九十降到60%左右,这对地方官员,尤其是对市县级官员的考核构成很大压力。”
吴兑认为,从根本上改变地方官员唯优良天数为环保政绩的考核体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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