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等发生后,若救助不当,或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原因在于不鼓励鲁莽救助,没有专业救助不如不救
“好撒玛利亚人法”各州具体应用中,有的还会结合“即将发生危险”的法律原则――如果无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故而不给予保护。例如,在一场车祸中,汽车并没有着火,伤者并无生命危险,也没有第二次被撞的危险,如果一位见义勇为者决定去救援,反而导致被救者瘫痪或其他伤害,法庭可能会判决“见义勇为法”不适用,因为伤者并无生命危险,所以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而多余的。 更多的也是基于医疗等专业角度的考虑:车祸后的伤者有可能会出现颅内出血、颈部和背部伤势加重的隐患,若无专业技能,鲁莽救助只会造成二次伤害。对于此,立即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是最佳选择,而没有专业训练,普通人可以采用的措施很少
经济学上讲求机会成本,而彭宇案后对于普通大众来说,做好人要高于做冷漠者的机会成本,趋利避害的本能自然要占据上风。
见死不救泛滥不是道德滑坡,“活雷锋”也需要法律保障
彭宇案中法院以“公平原则”息事宁人,却始终没有给出明确的是非对错,最终的和解看上去更像是和稀泥式的各打二十大板,瓦解了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更加严重的是,2006年彭宇案后几乎在此后每一年,“好人反被告”类似的事件总会上演,这样一来实际上提高了当好人的“风险成本”――做好人不仅没有回报,反倒还会成被告。
虽然挽救生命是人之天性,但另一方面趋利避害也是人性使然,若救人还要惹上额外麻烦――救人的“风险成本”被提高,那么很难说路人经过此地不会有所思考。而此次事件中每个路过的人,路过的角度和距离,光线,心情都很难一概而论,又有潜在惹上麻烦、吃上官司的风险,那作出径直而去的选择也就不足为怪。今年3月,某公益网站在推出了“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聘请律师义务为救助者打官司等举措,不能不说提出了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
若无法律为好人站台,台北市民也担心被跌倒“阿嬷”讹诈
若没有法律免责条款的兜底,无论在哪儿始终都会存在做好事还要担风险的可能,在号称“孔孟”之道延续最为优良的台湾地区也概莫能外――2006年台北的一份民调显示,在台北,愿意帮助陌生人做心肺救助的只有2%。而在台湾最大的门户类网站奇摩上,曾经在一场对是否该救助跌倒“阿嬷”的讨论中,有超过半数以上的网友对被救者“反咬一口”表示担忧,进而称不会主动救助
道德是由一系列法律和细节技术保证的。如果法律规定好心人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如果一个国家更依赖法律和专业机构而不是所谓见义勇为来保护普通人的时候,好心人才会越来越多。事实上,轻易以道德的名义谴责一个社会道德滑坡,才是真正的道德滑坡。相比18个冷漠路人,更加耻辱的是好人免责条款一而再再而三的缺失。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