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华盛顿市议会议长布朗因为使用公家的高档林肯越野车代步,被华盛顿邮报曝光,成为首都一大新闻。主管市府后勤事务的公共工程和运输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并于3月1日发布了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布朗使用的这辆越野车油耗在市区为每加仑14 英里,高速20英里,与华盛顿市2004年制定的法律不符,因为法律规定公车油耗不得低于每加仑22英里(百公里不得超过10.8升)。此外,全市还有 42辆越野车并非用于治安、救援和处理紧急情况,华盛顿又不是山区,一般公务用车无须使用越野车。调查报告还指出,尽管按照规定布朗和市长一样可以开公车上下班,以及在上班期间使用公车,但是法律只给市长配备司机,布朗没有资格使用政府雇员为其开车,而布朗违反了这项规定。委员会决定停用租赁来的豪华越野车,但是因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准备和汽车租赁公司商谈解决方案。
今年是保护森林的维克斯法案(WeeksAct)生效100周年,3月2日农业部部长维尔萨克(Vilsack)签署纪念文告(农业部网站)
上个星期四,布朗应邀在肯尼迪表演艺术中心为杜克・埃林顿艺术高中举办的募捐会上发表讲话,结果因为这件公车丑闻而遭遇部分听众的嘘声。布朗表示他尊重委员会的报告,并发誓要用提高就业与平衡预算来赢回选民的信任。
美国各级政府对公车都有详细的规定,原则是公车只能公用,严格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权限。
联邦政府管理公车使用的法规是《美国联邦管理条例》(FederalManagementRegulation)第41篇第102章第5节“住家到工作地点的交通”,和第34节“机动车辆管理”。这两节法规加起来近百页,严格限制使用公车上下班,对公务用车和车辆购置标准等做出原则规定,是各个联邦政府机构制定自己的公车使用规定的基矗
该条例的第5节第35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各部委首长可以使用公车上下班。这些首长在自己管辖范围内,还应该根据《美国法典》第31篇第13章第1344款第b条第1-7节的规定,对那些要去现场工作的、面对明确和现实危险的、紧急状况需要的、以及出于业务考虑必须的人员,批准他们使用公车上下班。至于副部级和局级以下的官员,只要不符合这些规定,都是开自己的车上下班。
条例第40款还规定,哪些人可以使用公车上下班必须由部委首长批准,别人不能代批。也就是说,一旦被举报有人违规使用公车上下班,查证落实之后,这个部的部长要承担责任。
我们以农业部为例,看看联邦政府的公车法规。农业部有以下人员可以使用公车上下班:
部长;
现场工作人员――例如一天内需要到不同地点工作的屠宰场检验员。如果工作现场固定不变,例如被派在机场进行动植物检疫的人员,虽然工作地点也是现场,但是不得使用公车;
根据联邦法律执行调查取证、逮捕嫌犯等任务的执法人员;
正式授权的保安人员;
极为罕见的、通勤对其人身或财产具有明确和现实的危险,而必须使用公车才能加以防范的人员;
紧急状况下必须执行任务、而只有公车才能够提供交通工具的人员;
出于业务考虑必须使用公车,否则会对政府带来可观的额外支出或大大增加通勤时间的员工。
在农业部申请使用公车上下班,要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各局局长指定负责人填报使用公车人员的AD-728表格,并向部长呈报;
确认申请人符合上述使用公车上下班的规定;
妥善保管有关使用公车上下班的各项记录、日志和报告;
部长每隔两年对使用公车上下班的条件加以调整,各负责人必须根据条例的最新版本实施;
采购和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为部长协调处理申请事项,审查申请人是否合乎条件;
该办公室将部长签字批准的申请复印件下发到提交申请的部门;
在申请获得批准的30天内,将批准书复印件送达参议院的政府事务委员会和众议院的政府运作委员会。(作者Jia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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