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香港机场逛书店,看到整整一大片书架上,足足有四十多本新书,几乎全部都是揭秘中国政府、政务内幕、领导人情况的,顺手翻了几本,发现这些揭露的“内幕”如果放在西方国家的话,你都可以到政府档案馆去查阅,在中国却成了“秘密”,养活了一大批书商。这几天,我又到了海外,结果碰上的“专家学者”满嘴都是有关中国高层会议与人事安排的“内幕”,大多是推测与瞎胡扯,不觉感叹道:一个不透明的中国政府,造就了多少变态的“专家学者”啊……于是,想到了胡锦涛主席提到的“知情权”。
在胡主席提到的“四权”里,“知情权”是放在另外三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之前的,那么,什么是“知情权”,这个概念从何而来呢?
这个概念是从西方民主自由国家引进过来的,最早出现于欧洲与美国。但大家不要误会了,“知情权”这么重要的民主原则与公民权利,并没有像我们想当然的那样,是民主国家的宪法赋予民众的。至少英国、法国和美国的宪法中都没有这个耳熟能详的词语。
就拿美国来说,“知情权”是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才被法律正式认可的,当然,在这之前,民众以及新闻工作者一刻也没有停止过揭露与揭秘政府行为与档案,民主的理念中也始终有“知的权利”这个说法。生活在自由世界的人认为他们选出的政府做事当然应该公开、透明,可是,在现实中,在没有法律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情况下,要做到真正知情,实在是有一定困难的。
美国以法的形式彰显公民的“知情权”是从“联邦资讯公开法”开始的,这部法1966年获得通过,1967年开始执行。签署这部法律的美国总统约翰逊(肯尼迪遇刺后的继承人)赞誉这部法律“让我们这个民主社会的每一个公民都能了解政府的所作所为”。
有了这部法律和没有这部法律是完全不一样的,以前,你去政府查档案,询问会议结果与决议之类的,他们会告诉你:无可奉告。你如果再问,他们甚至会把你赶出去,怀疑你问这些东西的动机,甚至威胁要告你妨碍公务。有了这部法律,你就可以去要求政府公开相关资讯,他们如果问你,你要这些资料干啥?你反而可以理直气壮地告诉他们:无可奉告。——即便你“无可奉告”,他们还得乖乖地向你奉上你索要的资讯,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
可见,要想落实公民的“知情权”,首要要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这一权利,也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的行为。可是,有了法律就万事大吉吗?当然不会,美国公民(尤其是媒体人)的“知情权”并没有因为这部法律的颁布就得到了保障,知的权利甚至没有因此而扩大,怎么回事呢?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你有决策我有对策”,大家知道,再公开的政府,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人事细则、法律调查等等,就不能完全公开,而美国各个政府部门,尤其是国防部与国务院,正是利用这条法律后面附加的“九条例外”大做文章,弄得那些想去查阅政府档案的记者焦头烂额。
不过,美国媒体记者与活跃的公民们也不是吃素的,他们从来不吃“嗟来之食”,更不会对政府公布了保障他们的知情权的法律感恩戴德,他们知道,如果你不去实行,不去推行,不去探寻法律的边界,把自己的权利扩张到最大限度,那法律随时会成为政府用来对付你的双刃剑。于是,我们看到过去四十多年里,美国人常常拿这个法律作平台,想要跳得更高和更远。你说国防部的一切都是保密的,那好,就有记者出来挑战你,要求你公布国防部每年用于给士兵购买擦屁股的卫生纸,一共花费了多少纳税人的钱?是否有收回扣现象?这你总能公布吧?
没想到,国防部连这个也找到了保密的理由:你要是知道了一个人每天用多少卫生纸,又知道了我们一年给各个驻地的士兵供应多少卫生纸,两个数字相除,不就知道了我们某个基地的驻军人数?那可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绝密啊……
这种对“国家安全”的解释一旦在报纸上披露出来,当然就遭到了的美国民众的一致嘲笑,结果,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大多是记者)不停地站出来挑战国务院与国防部的“国家安全”底线,终于,连国务院与国防部也招架不住了,只好也开始政务公开,趋向透明,结果,公众终于在媒体上看到了国防部某个水龙头的采购价高达1000美金,一个马桶盖的采购价是400美元……
美国联邦政府与民众对“知情权”的推动给我的启示是,政府不能只靠“仁政”来取信老百姓,必须得靠法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民众呢,有了法律还不够,还要去使用法律,用法律来对付政府,来保护自己。
胡锦涛主席之所以把“知情权”放到其他三权至上,并不是它最重要,而是因为在现代文明社会,公民缺少了“知情权”,就根本无法谈什么“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你什么都不知道,如何去参与?你什么都搞不清,又如何去自由表达?你都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又如何去监督?
中国的政府的政务公开这些年有一定的进步,但还远远不够,政府需要立法,完善规章制度,公民也应该主动督促、推进、甚至挑战政府,要求他进一步公开政务,打破各种黑箱操作,以此扩大公民的“知情权”。(作者:杨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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