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成为美国海外反腐败的重点关注国家;石油、天然气、制药以及生物工程行业成为重点关注领域
2010年8月,世界第二大制药商德国默克公司收到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质询函。此函怀疑该公司涉嫌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并要求该公司提供在多个国家的业务信息。
随后,葛兰素史克公司、辉瑞制药等世界制药巨头披露,他们均在与美国政府就类似事宜进行接触。
近两年来,默克与其他大型制药公司都在开拓中国、俄罗斯、印度及巴西等国的新兴市场。在这些国家,药物审批、生产、进出口、定价、销售及营销环节,需要公共部门审批,被一些美国媒体认为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除医药行业外,石油、天然气、生物工程等,也是美国海外反腐的重点关注领域。
中国市场被重点关注
FCPA是美国1977年制定的一部惩治本国公司、企业或公民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的法律。根据FCPA,中国在美上市的公司、美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代表处及其雇员,以及在美国境内从事腐败行为的中国企业或者个人,甚至通过美国银行转账的腐败行为,都可能受到该法的管辖。
尽管是美国的国内法,但FCPA对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特别是去美国发展的中国企业,同样是一柄悬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2010年6月底,德国工业巨头西门子的150多名高管相聚北京,讨论遵守中国和美国的反腐败法律的问题。据西门子公司相关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参加这次会议的有西门子(中国)近60家分公司合规方面的负责人、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以及德国总部合规方面的负责人。
与会人员可以借此平台了解合规项目的新动态、新政策、新发展,交流合规项目执行中的困难,以便及时对公司的合规项目进行改进和调整。自2007 年开始,今年已经是第四届。2007年正是西门子公司因全球腐败案而全面清查整顿的时候。该案被美国证交会视为历史上最严重的企业腐败案。
另外,2009年,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因“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FCPA,被美国当局处以20万美元罚款;其后,美国控制组件公司因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被处以1820万美元的罚款,中国国内有19家企业卷入该案,仅大型央企或其旗下企业就超过10家;2010年3月,德国汽车制造商戴姆勒-克莱斯勒受到指控,在1998年至2008年间向包括中国在内的22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行贿数千万美元,被处以1850万美元的罚款。
“中国是FCPA执法的重点区域之一。”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爱德华?鲁宾诺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美国翰宇律师事务所的统计显示,自2005年1月1日至今,美国司法部审判的FCPA的案件中,一共有34件涉及到中国,而可能违反FCPA规定发起的调查则更多。
不过,美国司法部在回答《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提问时说,因在中国涉嫌商业行贿,共计有15家跨国公司受到美国FCPA追究,分别为: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UT斯达康、控制组件公司、艾利丹尼森、ITT、西门子、法如公司、AMAC International、AGA、朗讯、约克国际、 Paradim BV 、Schnitzer Steel Industries、德普、GE InVision。
“这15家公司已经跟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达成和解。”中国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说,进行调查,未必确认公司违法,也有可能是涉嫌犯罪。比如,戴姆勒的案子从2003年左右就开始调查,但是直到2010年4月才正式宣布和解。
受访的美国律师均表示,虽然就是否违反FCPA,在中国进行过大量的调查,但是跟中国庞大的人口规模相比,比例还是很低的。
不过,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的爱德华・鲁宾诺夫表示,随着美国在中国的投资越来越多,而且反腐败已经成为美国政府的头等大事,涉及中国的 FCPA案件会越来越多。
外国受贿官员或被美起诉
根据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0年,在迄今49项FCPA诉讼中,有两项涉及中国;2009年共计 44项,有10项涉及中国;2008年共计35项,有5项涉及中国。
2010年6月,第三届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峰会在上海举行。美国司法部反欺诈局副局长纳撒尼尔?埃德蒙兹在会上表示,美国联邦调查局已经把反腐作为其首要任务。
石油、天然气、制药以及生物工程行业成为此轮反腐败风暴的重点关注对象。“司法部正在启动更多的秘密调查,将运用新的技术手段来打击腐败。”美国司法部部长、首席检察官埃里克・霍尔德在参加5月底经合组织的反腐败大会时表示,“加大对个人的惩罚力度将是下一步FCPA的执法重点。”
“今后,外国受贿的官员也可能面临美国司法部的起诉。”美国翰宇律师事务所、曾担任过美国司法部特别检察官的丽贝卡・珀斯顿说,司法部正在寻求其他渠道绕开FCPA对外国官员没有司法管辖的限制。
“美国政府对FCPA的执法方式正在改变。FCPA的执法力度不是这两年加强的,只是这两年的案件越来越多。”爱德华・鲁宾诺夫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专访时表示,这是一个经济政策,强调公司要通过公平竞争而非行贿获取获益。FCPA正在试图影响外国公司和外国的政府,使反腐败正成为一种全球趋势。
王志乐则表示,美国FCPA的实施是随着企业经营形势的好坏、腐败严重程度的高低而一直变化的。
一些分析人士认为,金融危机是美国进一步加强商业反腐败打击力度的客观原因。当年,美国金融机构发现自身问题后,不但不采取补救措施,还弄虚作假去误导投资者,最终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由此,美国政府意识到企业不合规将带来严重后果,因此2008年底以来,美国加大了FCPA的执法力度。据悉,美国证交会近期在旧金山办事处增设反海外腐败专案办公室,重点监控硅谷跨国公司的亚洲业务。
八成涉华案例自我披露
美国司法部涉及中国的15个诉讼案例中,近80%是由跨国公司自我披露的。对此,王志乐分析认为,跨国公司有一套十分严格的内部举报体系。
如果公司员工认为公司或者同事有不合规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热线、邮件、信件举报给公司的首席财务官或者直接给董事会。任何公司的高层接到内部举报都不敢掉以轻心,会即刻着手调查,并向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报告相关情况。
对主动披露其相关行为的公司,美国政府会向其提供“实际和有形的益处”。比如,戴姆勒公司由于积极合作和恰当的补救措施,使美国司法部开出的罚款数额减少了20%。
科文顿・柏灵律师事务所柯礼晟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如果公司对违规行为秘而不报,根据FCPA规定,不仅公司责任人锒铛入狱,负有管理责任而知情不报者也可能受到刑事牵连,违规公司不仅将遭受巨额罚款,还可能会丢掉市场。
“除了公司自我披露外,美国政府有很多渠道获得公司违法的消息和线索。”曾担任过美国司法部特别检察官的丽贝卡・珀斯顿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美国联邦政府各种调查机构,比如,美国特勤处、美国联邦调查局、美国缉毒局等会就案件的具体情况,相互合作进行调查。
美国相关政府部门会监控外国报纸、网络上的信息。已经查处的海外腐败案件中,有些就是调查部门根据公司竞争对手在媒体上的撰文找到的线索。有时相关部门也会从公司向国际商会提交的报告中寻找线索。最近国际合作进行调查的趋势日益明显。
另有25%案件的情况是通过公司内部的“告密者”了解到的。丽贝卡・珀斯顿说,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签署,规定一旦举报的情况被证实为真实的,告密者将得到跨国公司罚金的10%~30%作为奖励。
不过,由于司法部和证交会还没有就什么情形下会或不会进行FCPA立案做出具体指引,因此美国政府什么时候会实际采取执法活动,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的回答才具有权威性。
“虽然美国并没有一个有关FCPA立案的固定标准,但是有几个因素可以帮助政府进行评估。”爱德华・鲁宾诺夫说,腐败程度、商业规模、公司的行业类型、是否有完善的合规体系等,都是政府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
跨国公司在华“囚徒困境”
“最近公司在合作伙伴资质审查方面又严格了很多。”来自甲骨文中国公司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有些代理商被加入公司的黑名单,与他们相关的合作将被禁止。据悉,大型跨国IT企业在华基本上都是奉行间接销售模式,代理商是重要的中间环节。
据报道,2010年5月IBM开展在华最大规模廉政自查风暴,因牵涉“培训资金”的申请作假,超过120名IBM中国雇员被集中“清查”,其中约有100人被降级,20多人被要求离开。
长期负责FCPA诉讼案件的律师柯礼晟接受专访时认为,在中国遵守FCPA有两方面挑战,即“政府官员”定义的广泛性,以及礼物、招待定义的广泛性。
首先,FCPA是对行贿“政府官员”的行为加以处罚。不过,“政府官员”的定义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政府部门和机关的雇员,还包括政府的“执行机构”――被美国司法部和证交会解释为政府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商业实体,如国有企业、国营医院或国家出资的大学――的雇员。
中国大部分大型企业是国有企业,政府参股其中,有时很难确定某一公司实际上是否由中国政府拥有或控制,使得跨国企业很难把握尺度,风险意识会降低。
其次,在国际商业交往过程中,为建立关系或者表达对商业伙伴的尊重,提供礼物、用餐、娱乐和其他招待是普遍的。
柯礼晟解释说,跨国企业面临的风险在于如果上述行为被(或将被美国当局)视为带有腐败意向就会构成违法。由于FCPA没有针对“最小额”的例外,也没有适用于所有公司和所有行业的统一标准。许多外国跨国公司无法确定在中国什么标准的礼物、用餐和娱乐是适当的。
王志乐认为,中国的人情文化里的礼尚往来有一些灰色地带,如果跨国公司掌握不好合规规定与中国风俗之间的平衡,就会踏入雷区。“很过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就面临着‘囚徒困境’。”王志乐解释说,一方面坚持合规有可能失去市场,另一方面不合规又面临比境内企业更大的风险。
受访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均表示,对于任何公司来说,支付、销售、采购环节以及通过第三方同政府、客户打交道都是高风险的领域。
商业反腐调查取证难
一旦美国政府告知公司,政府认为公司存在违规问题,大多数公司会在政府的监督下进行内部调查。柯礼晟解释说,一方面,企业需要向美国政府提交所需的文件和信息;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调查必须尽快进行,以确定违规是否发生,同时对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补救。
公司自查或者通过独立第三方调查是FCPA案件最主要的取证方式。“一般美国政府的机构设置不大,它们没有足够的人力,无力去查”。王志乐认为。
丽贝卡・珀斯顿则表示,是公司自己调查还是寻找第三方来做调查,对政府来说是一个经济问题。她解释道,美国政府没有足够的钱来进行调查。而对于公司来说,虽然自查或者寻求第三方调查的费用很高,但是如果不配合政府进行调查,将面临比调查费用高得多的惩罚,公司别无选择。
据悉,当年西门子公司曾聘请了一位德国司法部门退休的官员来主持公司的清查工作,聘请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查阅了所有相关的业务记录,询问了西门子多个国家子公司的高层、中层和相关人员。西门子为此支付了高达8.57亿欧元的顾问费。
此外,由公司或者聘请独立第三方而非政府部门进行调查,可以避免跨国司法管辖权限制。但是,国家间国情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常常给调查取证带来挑战。
曾参与过海外腐败案件调查取证的丽贝卡・珀斯顿认为,在国外调查取证比较困难。
首先,语言不同,尤其涉及到法律术语,用词的差别常常导致“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状况。
其次,对所在国的法律不了解。比如,调查时律师需要查看公司的业务文件、资金账簿等相关资料,有时需要把它们带回美国进行数据分析。但是,律师首先要清楚他们是否有这样做的权限。因此,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进行调查,当地律师的帮助非常重要,以免违反当地的法律。
最后,当地律师对美国法律不了解。由于两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环境不同,需要对当地律师做基本的培训。
除调查取证困难外,丽贝卡・珀斯顿告诉记者,她曾咨询过前负责FCPA案件的美国检察官,与中国政府合作感觉如何。她回答说,有时很不错,有时很糟糕,中国司法系统的层级太多了,有时候根本就不知道应该去找哪个部门合作。
反腐国际合作日益增强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腐败问题越来越突出。根据经合组织提供的数据,目前在经合组织《反腐败协定》下进行调查的腐败案件有250件左右。
前美国司法部特别检察官的丽贝卡・珀斯顿认为,腐败现象是全球性的,每个国家都有惩治腐败的法律,只是实行力度强弱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各国的经济依存度越来越高,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也日益增强。
目前,一些国家正试图在全球掀起反腐大潮。中国欧盟商会法律工作组组长、翰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博凯德告诉本刊记者,FCPA越来越被大家熟知,不仅美国公司,欧洲公司也加强了腐败的打击力度。美国的FCPA是一个标杆,而即将实施的英国反贿赂法的标准比FCPA还高。
“中国是反国际腐败的重要环节。”经济合作组织法务部部长尼古拉・博努奇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指出,一方面,大量的跨国企业为了在中国立足,可能会行贿中国的公职人员;另一方面,中国有大批的企业“走出去”,有可能涉嫌在其他国家行贿。
目前,中国正积极投入国际反腐败行动,开展国家间合作,共同查处跨国商业贿赂案件。中纪委监察部外事局副局长孔祥仁近日表示,目前正讨论专门整治跨国商业贿赂的立法问题,正在研究如何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条款与中国法律的衔接,
中国的纪检委、商务部、国资委等部门都专门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的小组。王志乐认为,目前,中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政府机构很多,但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协调,特别要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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