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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被判10年:判太重?那可是隼啊!(组图)

www.sinoca.com 2015-12-05  果壳网


  “家门口”?你家是有多大啊

  “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好一个邻居家门口,又是要打扮成偶然所为的样子。

  但是刚才说过,12只绝不可能来自一窝。若是按通常的情况来推算,这位掏鸟的闫同学,若是想掏下来的幼鸟直至售卖时还都能成活,他至少掏了4-6个燕隼窝,才能凑齐12只幼鸟。

  更重要的是,燕隼可不是麻雀,是猛禽。猛禽的领地全都很大,巢与巢之间距离通常都很远,还喜欢在高大乔木、建筑上筑巢。想找4-6个燕隼巢,可不是容易的事情。这位闫同学,怕是几乎要把大半个辉县的燕隼都清空了吧?

成年燕隼。图片来源:arkive.org

  所谓“家门口掏了一窝鸟”,这笔法也太“老道”了。

  判10年半是数罪并罚,案犯是知法犯法

  然而这还不光是燕隼的问题,这位闫某看起来是盯上猛禽了。

  “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之后,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

  别急,还没完。

  在收购凤头鹰的第二天,闫某又伙同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某种或某两种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你看,这次掏的燕隼幼崽数量就没那么夸张了。

  除了买鹰掏隼,闫某还在卖,他与同伙以150元的价格在辉县市卖出燕隼1只,以800元的价格卖到郑州市燕隼7只,另外他还独自以280元的价格卖到洛阳市燕隼2只。

  此前,有报道称:闫某的父亲说自己不知道儿子卖的是保护动物,自己儿子也不知道自己掏的是保护动物——这个供述,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同情,觉得闫某是无意中才犯的罪,应该轻判。

  真的“不知道”么?我们再来看看判决书:“关于上诉人闫某、王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闫某以及王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涉及的保护动物远超十只,只在十年以上加了个半年,可能已算轻判。

  退一万步说,就算他真的不知道燕隼是什么,那也不能成为乱掏的借口——不认识的蘑菇你不敢乱吃,不认识的人你不敢跟着乱走,见到不认识的鸟难道就可以乱掏了吗?

  那,被卖掉的燕隼呢?

  我们还没有提到这件事里真正的主角:那16只燕隼幼鸟。

  还有跟它们一样被掏窝的成千上万猛禽幼鸟之后的命运。

  我跟猛禽打了11年的交道。在这11年中,我看到它们被装在满是粪便和零落羽毛的纸箱里待价而沽,鸟贩子们或许会喂它们一些水和生肉。等到买家出现,它们就被绑起来塞在矿泉水瓶子里,或小盒子、布袋子里,多数要经过长途运输才能到买家手中。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幼鸟因为窒息、挤压和高温夭折了。

  即便到了玩鹰人的手里,他们能提供的食物通常也不过是牛肉鸡肉。有些人可能会去打“血食”,就是其他野生动物(这一行为同样违法),然而他们不是猛禽的父母,不知道怎样的营养结构最为合理。

  很多幼鸟因为缺钙罹患佝偻病,或因为缺乏必要的微量元素而产生代谢问题。猛禽毕竟不是小猫小狗,它们永远不可能适应人居环境。密不通风的室内会让它们罹患霉菌感染,终日被迫站立,运动不足以及栖架材质不合适会让它们罹患脚垫病。这些疾病使被人饲养的猛禽幼鸟夭折率十分高。

  另外,如果幼鸟同人一起长大,即便没有印痕行为,也会有习惯化行为。它们错过了向父母学习怎样辨识天敌、怎样辨识食物、怎样与同类打交道的时间,即便以后被解救了,也很难再回到自然。

  有人说,这个判决“毁了他的前途”。但就算不看被他毁掉的这些鸟,也很难想象一个知法犯法的人会有怎样的前途。也许培养一个大学生是不容易的吧——但是培养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和法制的社会,恐怕是更加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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