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当时这些东西是多少钱买的?
卖家:这些书信当时是没有给我算钱的,当时我是买了一批东西,这些书信等资料就是捎带着都给我了,没有问我要什么钱,基本就是无成本吧。原本我卖书信,一般都是几十块钱我就卖了,屠呦呦这几封信我本来想着最多也就一两百块钱,没想到现在上万了。毕竟她是中国第一位而且还是女性获得这个诺贝尔医学奖,关注度很高吧。
北青报:是因为屠呦呦女士现在出名了所以选在这段时间拍卖她的书信吗?
卖家:很多人都觉得我是因为她最近出名了才出来卖,其实也不是。我最近也刚好在整理宋振玉的那一批东西,本来我是打算卖宋振玉的东西的,但整理的时候发现有屠呦呦写的信,就准备把这些都卖了,其实她出不出名,我找到了这些信都会把它一起卖了,我没有特意选时间卖这个东西。这几天挂到网上以后,关注度很高,很多人打电话找我,问我信是不是真的,来源可不可靠,有没有著作权纠纷,这一两天我接了很多电话,也解释了很多。
北青报:您卖信这件事,屠呦呦老师或宋振玉老师两方家里知道吗?
卖家:我知道这件事情涉及版权,但我是这么认为的,这些信是写给宋振玉先生的,那应该是归宋振玉先生的。但宋振玉先生人已经去世了,宋振玉先生的儿子我们是接触过的,他是看过我手上的这些东西的。前几年我在网上卖一批宋振玉先生的东西,当时宋先生儿子给我打电话和我联系,我把这一批宋振玉先生的东西都送到他儿子家了,在他家放了30多天,宋振玉先生儿子整体全部都看了一遍,后来他儿子又把这些东西都给我了,说是可以卖。因为这些东西是从宋振玉办公室那边流出来的,而且不涉及隐私,都是工作上的一些东西,所以当时他儿子就同意我卖了。当时宋振玉先生儿子看过的东西里就有屠呦呦的这几封信,但当时我们都没提到这些信,我也没注意这几封信。
北青报:有没有考虑过涉及著作权或隐私权的问题?
卖家:信的内容我看过了,都是工作上的内容,如果要是涉及个人私生活的信我肯定不会放在网上这么公开卖,那肯定不合适。我就是看了内容觉得不涉及隐私,我觉得这不侵犯隐私权吧。
北青报:如果屠呦呦女士不同意您卖这些东西,您会处理吗?
卖家:我觉得应该不涉及什么隐私权或著作权的问题,但屠女士要是说不同意我卖这些东西,那我就马上撤下来。
屠呦呦夫妇:不同意卖信但没有精力处理
北青报:网上有人在拍卖您以前写的信,您知道这件事情吗?
屠呦呦:我不知道,我没有听说过。有人卖我写的信吗?在什么网站上,怎么能卖我写的信呢?自从我获奖之后,事情太多了,我们家的电话就没有停过,我和我丈夫八十多岁了,我们根本关注不过来。
北青报:拍卖的信是您当年写给宋振玉先生的,这些信您还记得吗?
屠呦呦:我没什么印象,宋振玉先生是以前药物研究所的老师吧,我们也不是很熟悉,我记得是很多年前有过合作吧,具体哪几年我也不记得了。我研究青蒿素好几十年,具体是这期间什么时候和他合作的我也记不清楚了,可能几十年前了。当时合作的时候有可能是写过信,这个我也记不清楚了。
北青报:您同意卖您的信吗?
李延钊(屠呦呦丈夫):我们坚决不同意,我觉得这是不合法的。私人的信件怎么能在网上公开拍卖呢?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有相关规定吧,我觉得非常不合理。你说你写给别人的信被人在网上公开了,你觉得这合适吗?我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件事情,也很感谢你告诉我们。
北青报:您不同意的话,会考虑处理这件事情吗?
李延钊:我们实在是没有精力应对这些事情了。自从她获奖之后,来自各界的很多声音、很多事情,我们都应接不暇,她85岁了,我也80多岁了,我们年纪都大了,屠老师她也是个很低调的人,我也不会让她对所有的事情一一进行回忆或者回应吧。最近事情实在太多了,我们即使不同意卖信也没有精力去处理这件事情了。还是很感谢你告诉我们这件事情。
律师
屠呦呦女士对书信享有著作权
针对此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康凯律师表示,书信涉及3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所有权、著作权、隐私权。通常情况下,作为私人信件,所有权归属于收信人,同时,信件的内容往往也是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也就是写信人,作者死亡之后,这项权利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
同时,康律师也介绍,信件中的内容,往往还会包括一些写信人不愿公之于众的信息,这就涉及了隐私权。凡是写信人不想让他人知道的信息,都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康律师说,在这件事情中,宋振玉先生享有信件的所有权,但除了所有权,还有屠呦呦的隐私权和著作权,如果是宋振玉先生一方想要出售信件,也需要获得屠呦呦女士的同意,如果是第三方出售信件,就需要同时获得宋振玉先生方面和屠呦呦女士双方的同意。
关于书画题词和书信的区别,康律师表示,书画题词的买卖并不过多涉及隐私权和著作权问题,因为书画题词等是公开的,不存在不愿让人知道等情况,因此,书画或题词可以售卖,但书信不同,书信对著作权和隐私权的要求比较严格,在这件事情中,卖家如果没有征求宋振玉先生方面或屠呦呦女士方面的同意,是不能公开售卖屠呦呦女士的信件的。
链接
钱钟书先生书信手稿拍卖案
钱钟书及其配偶杨绛(本名杨季康)、其女钱瑗与李国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李国强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上述信件由李国强保存。2013年5月间,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下午举行“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此后杨季康向二中院提出诉前申请,请求责令中贸圣佳公司及李国强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中贸圣佳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钟书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杨绛于裁定作出后15日内诉至二中院称,虽然法院于本案诉前作出停止侵权裁定后,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了对涉案书信手稿的拍卖,但李国强作为收信人将涉案书信手稿交给第三方的行为以及中贸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为拍卖而举行的准备活动,已经构成对自己等的著作权和隐私权的侵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与李国强立即停止侵犯自己隐私权、著作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害著作权给自己造成的50万元经济损失,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自己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0.5万元合理开支。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的行为对相关书信著作权造成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侵害,对相关权利人造成隐私权的侵害,李国强的行为构成对杨绛涉案隐私权的侵害。据此,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季康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季康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向杨季康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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