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声明怎么解读呢?
善意获取&尽职调查
正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法学院研读文化遗产法的中国博士研究生刘作珍说,从声明首先可以看出,佛像持有人是一名职业收藏家。职业收藏家理应对文物性质和文物买卖有较高的认识水平,法律对他的要求也比一般人高。当所持文物面临所有权争议时,职业收藏家的回应是用尽职调查的证据澄清事实。遗憾的是,这份声明没有提供尽职调查的证据。
中国和荷兰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缔约国,但荷兰是在2009年7月17日缔约,所以对荷兰私人藏家1996年购买佛像一事并无法律效力。
至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荷兰政府于1996年签署该公约,但荷兰议会还没有批准,所以这个公约对荷兰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刘作珍对新华国际客户端记者解释说,虽然两个重要国际公约不适用于荷兰这一案例,但荷兰持有者获得这尊佛像的行为应受荷兰《民法典》约束。荷兰《民法典》规定,文物获取者必须对其获取文物的行为做尽职调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排除文物是被盗文物的可能性,否则其获取行为就可以不被视为善意获取。排除被盗文物方法可以通过查询被盗文物登记系统,也可以咨询有关机构。刘作珍解释说:“如果他查了,而这尊佛像没有在查询系统内,则对我方不利;如果这件文物已经在公安局备案,而他没有查,那就对他很不利。”
围绕肉身坐佛所有权争议,目前的焦点是证据、法律,以及围绕证据和法律进行正规的实质性交涉。
言之凿凿Vs铁证如山
福建村民是1995年农历十月廿四日发现佛像被盗,被盗具体日期不得而知。荷兰收藏者的声明特别指出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现在香港,是在暗示此佛像非彼佛像。毕竟村民不大可能事隔近一年才发现佛像被盗。
到底是不是同一尊佛像?荷兰《民法典》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记者可以提出要求,但佛像持有者只有义务对管理部门或执法机构举证。
据了解,荷兰文化部下属文化遗产督察局负责协调文物所有权争议,如果中国政府或福建村民团体向督察局正式提出佛像所有权争议,那督察局就可能要求佛像持有者举证。
此外,如果中方手上铁证如山,证明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么,这份声明中有关佛像什么时间出现在哪里的言之凿凿,也就不再重要。
“占有时效”是一个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荷兰《民法典》有关“占有时效”的条款规定,持续、公开、非暴力、未被争议地占有他人财物,期满20年,可取得该物所有权。也就是说,原有者如在物品被盗之日起20年内未提出归还要求,则新持有者即便当年是恶意占有,也可获得该物所有权。
因此,如果这尊佛像就是被盗佛像,那中方应在2015年至2016年即佛像发现被盗并被他人占有满20年之前,尽快向荷方明确所有权争议的存在,使得佛像持有者无法援引“占有时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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