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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智能手机解锁不合法 “越狱”面临牢狱之灾(图)

www.sinoca.com 2013-01-30  重庆晨报


  不少智能手机玩家都会替手机解锁或“越狱”,以获得更大的使用权限,不用被运营商“绑死”。这几乎成了手机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猫鼠游戏”,运营商不断出招防“越狱”,而玩家则努力“反制”。不过,这种博弈已于1月26日在美国被终结,玩家今后擅自把手机解锁或“越狱”都属违法,将面临牢狱之灾。

  解锁将处罚款或坐牢

  将手机锁码的目的是使其只能使用一家通讯公司的软件,而“越狱”的目的则是要打破此种软件的限制,让手机获得自由,得以使用其他无线网络运营商的软件。据美国媒体报道,根据美国国会图书馆的最新规定,未经手机运营商许可,擅自把手机解锁或“越狱”,都将属于违法行为。而新规定只适用于1月26日以后购买的锁码手机。在这一天之前购买的手机,仍可不经运营商许可,实现合法“越狱”。但之后,对手机解锁将构成严重犯罪。据报道,任何对手机解锁的用户都将受到50万美元的罚款,或面临长达5年的牢狱之灾,抑或两者同时执行。这些惩罚还只是针对初犯者,对于多次解锁手机的用户,惩罚将是100万美元,面临最多10年的牢狱之灾。

  新规一出立即让手机市场价格产生了波动。据美国媒体称,亚马逊网站上的解锁手机价格立即飞涨。

  报道称,有一个办法可以规避新规定,那就是向通讯公司全额买一部不绑约的已解码手机,但这样做将使消费者多花数百美元。例如,目前苹果公司无锁版iPhone 5(16GB)的售价为649美元,而购买绑约的同款手机仅需花费200美元,美国手机运营商通常在手机上绑有两年的合约。

  消费者遭告恐很难胜诉

  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切跟往常一样。2006年,解锁行为第一次获得法律豁免,而后于2010年再次得到豁免。事实上,电信运营商从来不会因为消费者解锁合约机而将其告上法庭,他们将来也不打算因此状告消费者。而且,在解锁行为享受豁免的时候,回收并将解锁手机转运至海外的公司一样会受到惩罚,电信运营商和手机制造商可以在法庭上把这类“倒爷”公司告倒。

  不过,电子前线基金会的版权律师米奇・施托尔茨对此表示担忧。因为,只要运营商愿意,他们可以随时起诉个体消费者,也可以停止向消费者提供合约手机解锁服务(这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施托尔茨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消费者手中的挡箭牌已经被版权局收回。如果被告上法庭,他们将很难胜诉。”

  倒卖解锁手机会被重罚

  据报道,新规源于美国国会于1998年通过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该法规定擅用有版权的内容及侵犯管理科技的数字权,属于非法行为。美国国会图书馆有权制定《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豁免名单。此前几年,国会图书馆都将智能手机解锁列为豁免范围之类,不算作违法。但经过美国无线通信和互联网协会的大力游说和施压,使得去年10月28日生效的豁免清单有所改变。国会图书馆裁定,手机上的软件只是授权给消费者使用,但消费者无所有权,因此不受《公平使用规定》的保障。美国国会图书馆和美国版权保护办公室宣布手机不再属于《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所包含的豁免商品。因此将手机剔除出豁免清单,不过,新规定有 90天宽限期,本月26日便正式生效执行。

  詹姆斯・鲍丁格是电信公司TracFone和多家电信运营商的版权律师,他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电信运营商从未把法律武器的枪口对准个体消费者,任何一次诉讼、调查和强制执行判决的申请都不会针对他们。电信运营商更担忧的是非法越狱手机的倒卖者占了补贴的便宜(合约手机享受电信运营商的价格补贴),最终让美国无线服务的成本增加。”

  詹姆斯称,TracFone公司在全美12个联邦法庭发起了88起针对手机贩子的诉讼,原因是这些被告向消费者出售解锁版的TracFones 手机。最终,法庭下达了销售禁令,一共涉及205家企业以及部分个人,罚款金额超过3.05亿美元。至今,电信巨头T-Mobile已对103名被告人发起了38起涉及手机倒卖的诉讼,并最终赢了其中的34起。

  2013年最可笑的法律?>

  用户筹集签名施压白宫

  美国《大西洋月刊》发表评论员文章称,手机新规是“2013年最可笑的法律”。《旧金山纪事报》专栏作家詹姆斯・腾波评论说:“为什么我们花钱购买了一部手机的拥有权之后,竟然没有处置它的权利。企业为寻求利润,卖出更多手机,居然将用户推上审判庭。”

  大力游说维持豁免权的团体辩称,把“解锁”视为违法,违背了竞争精神,将导致手机价格更贵,而且会制造更多电子垃圾,因为某些消费者为了更换通讯公司提供的服务,必须购买新手机。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宣布的新规遭到美国手机用户的反对,已有6.7万人签名要求政府对国会图书馆施压,撤销新规,让手机“越狱”享有永久豁免权。据悉,如果这份请愿书在2月23日之前筹集到10万个签名,那么白宫将不得不对这项提议进行讨论。 李凌编译自CNN、CNET、《大西洋月刊》、《连线》等

  中国用户会受影响吗?>

  目前看来

  “天高皇帝远”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执行机构美国国会图书馆裁定“越狱”非法,这件事掀起轩然大波,因为之前对于电子产品“越狱”是否合法一直没有定论。当然合不合法对于中国用户来说,现在看起来还是有些天高皇帝远了。

  图书馆为啥有执法权?>

  国会图书馆下属版权局

  为美国版权法执法机构

  美国国会图书馆建于1800年,是美国的四个官方国家图书馆之一,也是全球最重要的图书馆之一。美国国会图书馆是在美国国会的支持下,通过公众基金、美国国会的适当资助、私营企业的捐助及致力于图书馆工作的全体职员共同努力建成的,它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联邦文化机构,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知识宝库。它保存各类收藏近1亿2100万项,超过三分之二的书籍是以多媒体形式存放的。美国国会图书馆下属的版权局为美国版权法的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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