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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男童网络发裸照 被“人肉搜索”遭嘲笑

www.sinoca.com 2009-02-02  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初中生们过年期间除了写作业、吃大餐、随亲友游玩还干什么?香港一位12岁的男童,竟趁着放寒假,在网上自发裸照,并称愿意招募性伴“挣钱”。帖子旋即疯传香港讨论区,男童“不幸”被网友人肉搜索出姓名、班级并遭无情嘲笑,无奈删帖并道歉。警方指男童和下载转载的网民同样触犯《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

  网上发帖被人肉搜索

  上周,一网名“吹水旼”的男网民在香港某著名讨论区的成人交友频道发帖,自称只有12岁,是正在读中一的“靓仔”,愿意为10至45岁的女性提供性服务“挣钱”,如果“又靓又有美腿”,更可以优惠计算。他又附上两张照片,一张是清晰可见容貌的少男照,另一张则是其性器官特写,并留下一份详细价格表和通讯方式,呼吁有兴趣女性与其联系。

  帖子一石击起千层浪,众人评头论足,不乏讥讽和辱骂者,有女网民怒称“找也不找你这样小的”,也有网民劝慰说,帖主正是青春期,让他长大再想这些事。更有好事网友对“吹水旼”进行“大起底”,迅速搜出他是在沙田某名校就读的学生,并把他的单人照、博客、身份证号码、就读学校和班级等资料在网上发布,多名网友转载帖子和资料,又致电其学校投诉,声称要去他的中学当面耻笑。

  男童见反应超过预期,自行把所发帖子删除,并公开向校方认错:“校长、老师好对唔住,我知道错啦,可唔可以比个机会我?”他又自称只是“衰在好奇”,在原讨论区发新帖求饶:“放过我啦各位哥哥,我以后唔会咁贪玩啦,唔好做到咁绝呀。”

  有网友认为男童的一系列行为都是作秀,嘲笑说:“经过努力,终于上报。”同时也有其他网友激愤,称大家“对小朋友太残忍了”。

  警方称发布转载方皆犯法

  事件引起香港警方关注。警方发言人称,在本事件中,无论是发布裸照的男童还是公开男童个人资料的网民,都已涉嫌犯法:在互联网刊登裸照等色情资讯涉及《防止儿童色情物品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判入狱8年和罚款200万元;网民擅自公开其他人的个人资料,可能触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与儿童非法性交则会触犯刑事条例。警方科技罪案调查组将跟进调查。

  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由于当事人才12岁,案件可能会交由儿童法庭审理,由法官视案情严重性判接受社工辅导或入男童院。香港教育评议会副主席何汉权表示,事件反映青少年在陈冠希事件后仍漠视网络法例,敦促政府加快《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修订工作。

  香港社会福利署临床总心理学家刘家祖评论说,青少年在12至13岁已开始发育,有性幻想,做出上网征募性伴的行为则可能是受到色情资讯的影响,好奇模仿。互联网协会主席莫乃光则称,网友常以为网上的言论无需负责,实质应反省自己是否造成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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