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约奥运结束,金牌选手载誉而归,不难预见,接下来的一段时间,他们将奔走于各个场合,接受来自各方的“奖励”。奥运冠军勇创佳绩,为国增光,奖励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奖励过于无序和任性,甚至背离行政奖励的基本规则,本该为正剧的冠军大戏,很可能慢慢滑向闹剧。
奥运冠军奖励分多种,除了政府,可能还有来自基金会、企业、个人以及各有关团体。除了金钱奖励,还有实物,以及荣誉称号。奖励不能任性,这里指向的主要是以政府名义给予的各种形式奖励。
比如,备受瞩目的女排主攻手朱婷,深受国人喜欢,河南省、市、县各级政府也尽显“诚意”,纷纷慰问“英雄的父母”,并带来诸多荣誉。河南省妇联做出决 定,授予朱婷“河南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同时授予朱婷家庭“河南省最美家庭”荣誉称号。郸城县委、县政府赠送“无坚不摧”牌匾,以及2万元慰问金。
各级政府可谓“煞费苦心”。但是,到底为何授予“最美家庭”等荣誉,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则和说明。根据先前的报道,河南各地通过组织推荐、自荐、互荐等 形式寻找“最美家庭”,并要经过评选。因此有人调侃,“超生家庭”一下成为“最美家庭”,节奏变化太快。在人口政策早应全面放开的今天,调侃并不是因为朱 婷“姐妹6个,她排行老三”,实则是对政府随意授予荣誉的反讽。难免给人一种印象:朱婷夺冠,政府趁机“沾光”。事实上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地方政府大小 官员的头衔、讲话就已喧宾夺主地占领了大幅版面。
奥运冠军的确可以给地方带来现实利益。最直接的体现是,奥运金牌要计入各省的全运会积分。根据2013年《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运动员在伦敦 夏季奥运会和温哥华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8名成绩,分别计入运动员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注册单位的奖牌数和总分数内。单人项目,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分 别按照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而足篮排等,每获得1枚金(银、铜)牌,每人分别按照1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在唯金牌论的环境下,金牌对于部分体育主管官员来说,往往意味着更大的升迁机会。但是,能够搅动地方各级政府的澎湃情绪,纷纷拿出高额奖赏,或许也不只是为了“官运亨通”。
国家奥林匹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体育大学教授任海曾公开表示,“政府就是通过奖励奥运冠军,来显示自己的政绩,提升自己的形象。”“我们现在把奥运冠军的价值看得太简单、太功利了。”一语道破。靠奥运冠军显示地方政绩,本身就体现出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狭隘认识。
仍以朱婷为例,没人否认她的拼搏精神,更不会有人对给予她的奖励持异议,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的做法,却多少让人感到滑稽。奥运冠军应该得到奖励是一回事,而地方政府如何给予奖励则是另一回事。很显然,目前来看,地方政府的做法还处于低级阶段,任性且随意。
奥运冠军属于“稀缺品”,所以,行政奖励很容易因人因事而异,没有定式,更谈不上规则。一人夺冠,各种奖励蜂拥而至,成绩不理想,无人问津,同一个人甚至可能因不同届奥运会上的差异表现感受一把“两重天”。
以2012年伦敦奥运会为例,国家层面的金牌奖励是50万,地方政府动辄上百万,还不包括房子等实物。对于来势汹汹的奖励,很多局外人往往并不知道奖励标准从何而来,规则又到底是什么。
目前,国家层面对奥运冠军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主要还是依据1996年原国家体委与人事部共同印发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奖励标准各届奥运并不相同。近年来,随着“奥运争光计划”推进,国家级奖励更是向奥运会倾斜。
除了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方面主要有,比如2004年奥运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冠军颁发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体育运动一级奖章,共青团中央颁发中国青年五四杰出贡献奖章,全国妇联为女子奥运冠军颁发全国“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等等。
地方奖励往往是跟随国家奖励,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地方奖励的限度,一般来看,地方的物质奖励不会低于国家奖励,有的地方甚至几倍于国家奖励。从颁发奖励的主体看,除了省市县等各级政府,还包括体育局、妇联等。
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具体的奖励办法,有的地方则无章可循。但是,即使有具体的奖励办法,也可能因时因人因事而被打破。甚至还有一种值得警惕的趋势,各地巨额奖励,不当攀比和恶性竞争风气开始盛行。
要知道,这些用于奖励的真金白银,并不是由各级政府机关创造出来的。哪怕是送人喜钱,也总还是要有个“说法”吧。
事实上,给予奥运冠军(以及亚军、季军等)奖励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比如,新加坡以奖励百万新币 (约合500万元人民币)位居榜首,另外,阿塞拜疆、印尼、泰国也均居前列。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也超百万。而在金牌大国,美国奖励冠军2.5万美元,且 需自己缴纳近万美元的税款,而英国则没有冠军奖励。东亚的日韩,奖励金额为大约30万元人民币。有无奖励不是焦点,关键是奖励是否有章可循,符合奖励的基 本规则。
奖励也需规范政府之手。所以,清华大学副教授田思源就建议,包括奥运奖励在内的政府各项奖励,都应该进一步明确各奖励的性质、层级、程序以及名称等,还有奖励的金额范围,都应该逐步法定化,让公众以及当事人可以有基本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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