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国家,一次申请注册商标,可以选择多个分类。但是中国2001年版的《商标法》,对商标申请实行“一标一类”制度,就是一次申请,只能选择一个分类,要知道,中国商标申请遵循的国际分类号可有45个类别。要想保护自己的商标,就至少要提交45份注册申请。
苹果的iPhone于2007年在全球发售,并于2009年正式进入中国。而早在2002年,苹果就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IPHONE”商标注册申请,但是匪夷所思的是苹果注册仅涉及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产品类别。结果2004年,汉王科技在移动电话等电话设备类别上注册了“i-phone”商标。于是 iPhone进入中国前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向汉王购买该商标,要么申请撤销汉王的商标注册(证明苹果是驰名商标),结果苹果选择了破财消灾,向汉王支付了 2500万元。
2012年2月29日,唯冠与苹果在打iPad商标权之战,李肃为唯冠重组顾问。
2014年5月1日生效的新版《商标法》,终于将“一标一类”申请制度改为“一标多类”,但由于历史原因,苹果公司至今还在为“IPHONE”商标持续受罪。2016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位于北京的新通天地科技获得了“IPHONE”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质绳索……”商标权。新通天地的申请时间是2007年9月,iPhone手机全球上市2个月后,苹果则姗姗来迟,于2008年6月才提交申请。
外国公司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可以受到保护,但是想成为“驰名”太难了。
当然,“一标一类”申请制度还不是最糟糕的。中国的《商标法》,确实在名义上为外国公司提供了一项保护——只要外国公司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就行了。不过扒开来看,《商标法》竟然对驰名商标还搞区别对待。如果是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提供跨类保护。但是大量外国企业的困境都是另外一种情况:未注册驰名商标,这种情况只提供同类保护,意味着只要他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相似,即使注册相同、相似的商标,也不会被法律禁止。
而且对外国公司来说,未注册就未注册算了,想要满足“驰名”的条件实在是太难了。世界贸易组织有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国加入已有15年。该协定在决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只考虑“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但是,无论是2001年老版还是2014年中国新《商标法》,除了要考虑 “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还考虑了“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这对那些还没进入中国、却遭遇商标纠纷的外国企业,实在是强人所难。
奢侈品零售商爱马仕(Hèrmes)早在1977年就在中国注册了国际通用英文商标“HERMES”,并在香港(专题)地区使用“爱马仕”,但是迟迟没有注册中文商标。1997年,当爱马仕发现一个谐音商标“爱玛仕”被中国广东佛山达丰制衣公司于1995年注册后,立即提出撤销申请,却遭到商评委两次拒绝。 2011年,爱马仕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声称自己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但是却被北京一中院驳回(后来也被北京高院驳回)。
2016年1月23日,秋冬巴黎男装周Hermes品牌秀场。
法院认为,爱马仕提供的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都晚于达丰制衣“爱玛仕”商标申请注册日,而且相关证据都是一些媒体报道,相关地点均在中国香港地区,不足以认定“爱马仕”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因此就不能用驰名商标的身份,来打败冒牌的谐音“爱玛仕”。上文提及辉瑞制药的“伟哥”案、苹果与新通天地的 “IPHONE”案,都是以驰名商标为由进行诉讼,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败诉的例子。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