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辩
庭上辩称30万元是竞选赞助款
在法庭上,赵磊称自己确实收了韩某的30万元,但他这笔钱不是贿赂,而是赞助款。
据了解,2009年5月14日,世跆联下发通知,让世界各国单项协会报名推荐竞选执委人员。
2009年6月,世跆联确认赵磊为候选人。
拳跆中心曾经为赵磊竞选一事部署工作,强调有条件的省市单位就予支援。同年10月,赵磊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世跆联执委换届会议上当选世跆联执委。
赵磊称河南体育局向其提供的30万元是赞助,因为有单位布置在先,他也向领导汇报过此事,是纯粹的工作行为。他代表中国参加世跆联执委竞选,经手地方体育局的一笔经费不应定性为受贿罪。
赵磊辩护人认为,韩某分两次送钱给赵磊,是为了支持赵磊竞选世跆联的执委或副主席。河南作为跆拳道项目的大省,为赵磊提供资金帮助。赵磊所收的钱款完全用于执委竞选的公关工作,他没有为河南省跆拳道项目提供帮助。
赵磊仅是违反财务制度,不应构成受贿罪,建议法庭宣告赵磊无罪。
证言
豫体育局局长:为全运会得金牌给钱
对于给钱的目的,河南省体育局局长韩某则称与赞助无关,而是为了得金牌。
韩某说,他2001年11月认识赵磊。
2008年北京奥运会上,赵磊将本已获胜的河南队的陈某,改判为负,导致河南省体育局与赵磊产生了矛盾。
2009年全运会前夕,因为河南省有多名运动员具备夺冠实力,所以确定了夺取两枚金牌的任务。但是在北京召开的一次会议期间,赵磊告诉河南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主任李某,说河南省只具备一枚金牌的水平。赵磊的意思就是河南省这次就拿一枚金牌,其他的就别想了。
韩某说,为了能完成拿两块金牌的任务,韩某跟李某商量给赵磊一定的好处费。
2009 年4月底,韩某让李某从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拿了20万元,俩人到了北京,住在体育总局对面的天坛饭店,约赵磊见面。在韩某房间,韩某说起陈某在奥运会失利的事,然后说“这次全运会上别卡河南,河南跆拳道完成两枚金牌的任务还要多帮忙。”赵磊同意了,韩某便把放在深蓝色文件包里的20万给了赵磊,说是一点心意。
赵磊收下钱就走了。
韩某说,2009年9月,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决赛在山东滕州市举行,第一个比赛日,河南赢了一块跆拳道金牌,这块金牌是赵磊协调给某省队的。怕赵磊不高兴,在之后的比赛中为难河南队,韩某跟李某商量再给赵磊10万元现金。
韩某称,他印象中是第二个比赛日傍晚,他和李某一起带着10万元到滕州宾馆找赵磊。钱是放在一个浅色纸袋里,他单独进了赵磊房间,说感谢赵主任对河南代表队的支持,为保证河南代表队两枚金牌任务的完成,给您送点奖金。赵磊客套了几句就收下了。
韩某说,给钱是为了全运会。李某也证实了韩某的说法。
拳跆中心主任:不知赵磊收钱
原国家体育总局拳跆中心主任常建平称,赵磊是十一届全运会跆拳道项目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副主任,裁判选拔是由赵磊负责。应当说,拳跆中心在赛事的组织过程和裁判的选任过程中,都会对金牌的归属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且拳跆中心对外的言论也会对金牌的归属产生一定影响。
对于赵磊收韩某30万元这件事,常建平说赵磊没跟自己汇报,私下也没说过,更谈不上说过这钱是否用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了。按照财务制度,不允许私下收受他人财物。
常建平说,他知道赵磊参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那是2009年上半年的事,当时魏纪中是世跆联的执委,但是当年魏继中又被选为世界排球协会的代主席,于是魏纪中在2009年上半年时候推荐由赵磊代替他参选新一届世跆联的执委。
跆拳道中心研究同意赵磊作为候选人参与世跆联执委竞选。体育总局研究批准同意由赵磊参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当时跆拳道中心为赵磊参与竞选,包括印刷宣传册、制作专门纪念品、公关拉票,一共花了十几万元。
对于参与竞选,常建平说,他曾经在拳跆中心主任办公会或是周例会上提出,既然总局已经批准,中心就要全力以赴予以支持,争取成功。而且拳跆中心还向各省市体育局号召过的,希望得到各地人财物的支持。
据他了解,地方体育局和相关运动中心没有给予金钱的支持,都是以实物的形式,支援的财物有正当的程序和正规流程,都要进行登记。赵磊个人从中拿钱未经报告、不登记入账是严重违纪,是不允许的。
拳跆中心:竞选地方未提供资金
证人张某回忆,作为跆拳部工作人员,他参与了赵磊竞选的全过程。
当时我们有一个工作小组,工作内容有赠送委员礼品、材料等,这是国家体育总局出的钱。
而拳跆中心出具的证据显示,赵磊竞选的印刷品印刷费是财务出的,这些费用列支在自筹资金项下;赵磊他们出访的机票、差旅费、住宿费等,是从外事经费支出的,这部分是从总局批准的。赵磊竞选单位出了两部分经费,地方体育部门在财务方面没有向拳跆中心提供过资金支持,并没有公关经费。
判决
体现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要件赵磊虽参与世跆联执委的竞选,且有证人证明赵磊出钱请有关人员吃饭、送礼,但仅能证明赵磊有可能将本案受贿款项用于上述支出,并不影响对赵磊以全运会金牌事宜为由对价收受韩某钱款行为性质的认定。综上,对于赵磊关于韩某送钱的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赵磊作为拳跆中心副主任,并对跆拳道项目有一定的影响力,韩某等多人证言,均能证明地方体育局与赵磊搞好关系对地方跆拳道项目有好处,赵磊明知韩某请托,先后收受30万元,体现了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二中院认为赵磊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磊有期徒刑10年,没收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磊供称韩某是基于其竞选世跆联执委而送钱。但韩某与李某证言相互印证,均能证明送钱是为了全运会金牌事宜,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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