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诉讼案中律师程序参与不充分,谢亚龙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都无法与律师见面
中国的刑事诉讼案中,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律师的参与程度低,同样是翻供频繁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参与辩护,只能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没有在场权,没有与犯罪嫌疑人的通信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受到限制。据谢亚龙律师的申诉信说,谢亚龙在侦查阶段和退回补充侦查阶段都无法见律师,审查起诉阶段仍然不许律师会见。
此外,由于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多集中于审判阶段,侦查阶段基本上靠犯罪嫌疑人自己聘请律师。同时,由于我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风险极大,导致律师不愿意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因此,刑事辩护率极低。这就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受到诱供、骗供,非自愿进行了供述,而后在起诉、审判阶段就会推翻原供;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在欠缺相关法律知识的情况下,盲目承认有罪,随着诉讼的进行,一旦他发现承认有罪的结果与他当初设想完全不同时,也会推翻原供。
刑讯逼供在侦查中往往难以避免,谢亚龙称自己曾遭电击、水浇,耳朵被打出血,供词是刑讯逼供下交出
在上述几方面的原因作用下,中国的法律案件中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往往难以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很大程度上也正是由此造成。侦查人员对于口供证据和线索有着强烈欲望和浓厚兴趣,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询问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加之刑事诉讼侦查过程中对于侦查的监督薄弱,公检法往往急功近利,刑讯逼供成为普遍现象。谢亚龙在法庭上就提出,自己曾遭电击、水浇、耳朵被打出血等,所提交的供词均是在刑讯逼供下完成的,“如果不说认罪活不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在20世纪90年代曾有过统计,刑讯逼供大约每年立案300-400件,在1996年以后就对此数据讳莫如深。2005年时报告中又透露出该年刑讯逼供立案数在110件。来自《青少年犯罪研究》期刊的一篇题为《刑讯逼供调查报告》的文章显示,47.54%的警察调查对象对嫌疑人有过很多次或多次“粗暴行为”,只有11.48%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未有过”。
三,翻供并非毫无风险
谢亚龙翻供的同时意味着获得减刑的因素不复存在
根据以往的案例,由于谢亚龙有自首情节,法院在量刑时会从轻、减轻判罚,但既然谢亚龙已经翻供,那法院量刑时就不会考虑轻判。被告人以及代理律师固然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翻供的行为客观上是推翻了以前自己的供词,就已经不存在认罪态度良好等可以获得减刑的因素。
谢亚龙自称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能否得到认定,这需要一个过程。根据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过,在中国,由于刑讯逼供而最终被判全部证据无效的案例极为罕见。
假如被认定为恶意虚假翻供,谢亚龙将面临更为不利的裁决
翻供的同时,犯罪嫌疑人也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假如翻供确实属于客观事实,自然会得到合理公正的对待。但假如裁决认为系恶意虚假翻供,谢亚龙将会面临更加不利的裁决。一方面翻供使其丧失了从轻处理的权利,另一方面虚假恶意的翻供是可以作为不利被告的证据采纳的。现在,就看法官是否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了,而最终其翻供又会面临什么样的裁决了。
结语:无论是从话语系统还是实际司法实践看,“翻供”都充满了贬义色彩。然而,翻供不但本身属于合法正当的权利,而且在现下尴尬的司法环境中,对于谢亚龙,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是为数不多的法律武器。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