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所有传媒管理者都是警示
判决书显示,在此案的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瞿优远作出上述行为时的身份认定上。
公诉机关认为,瞿优远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辩方声称,瞿优远以湖南体坛公司董事长身份实施涉案行为时,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辩方同时认为,湖南体坛公司属于非国有公司,因此瞿优远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挪用公款。
但法院认为,《体坛周报》社系湖南省体育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瞿优远系《体坛周报》社委派至湖南体坛公司的董事,并担任董事长。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条之规定,认定瞿优远为国家工作人员。
控辩双方的焦点也显示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瞿优远的身份及其中的法律关系问题。
资料显示,1988年创刊之初,《体坛周报》发行量只有几千份,且都是系统内部强制订阅,刊发的也都是体育行业动态。瞿优远从编辑部副主任干起,直至社长兼总编辑,《体坛周报》也在他的带领下发展成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体育报纸,曾创下发行量262万份的纪录。其间,在他的主导下,“体坛系”发展为拥有多份杂志及大型体育网站的多媒体集团。
瞿优远不仅被视为报刊采、编、摄、美各个环节的全才,也被认为是媒体经营奇才。有评论认为,瞿优远把体育类媒体的市场化程度做到了这个时代的极致。
周金虎律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正因为瞿优远的贡献,这一案件才具有典型意义。
他说,在传媒机构的机制改革和关联实体设立过程中,很多管理者往往身兼数职,“如果不注重各实体之间的资产界限,不注意自己各身份的区别,只依靠经验行事,传媒管理者可能在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实施了侵犯国有资产和利益的行为,并因此涉嫌犯罪”。
知情人士透露,瞿优远的法律常识确实非常欠缺,他甚至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就得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都不了解。
周金虎说,对于传媒机构的管理者而言,他们往往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是国家任命的事业单位干部,另一方面又是传媒市场运作的管理者。“作为传媒机构管理者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即便在关联公司任职,也往往因为公司具有传媒机构的出资或代表传媒机构的职务性质,而使管理者被认定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此情况下,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准国家工作人员,都构成《刑法》中相关职务犯罪的主体。”
周金虎说,与国有企业负责人犯罪相似,传媒机构管理者涉案最多的罪名都与资产的国有属性和职务的公务性质相关,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从瞿优远一案来看,瞿优远既是《体坛周报》社长,又是湖南体坛公司和北京体坛公司董事长。周金虎说,一个人同时具有多重身份,也是自 2003年文化体制改革以来在追求企事业分离的传媒行业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但同一种行为,以一种身份进行可能是完全合法的,或者是责任极小的;而以另一种身份进行可能就是非法的,或者责任巨大的。“不同的身份背景下进行的相同活动,其法律性质和风险是截然不同的”。
周金虎表示,很多传媒机构在市场化过程中,在机构以外以公司的形式设立关联实体,以便开展广告营销等业务。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能明确划清传媒机构本身和关联公司之间的资产界限,往往在出资、人员等方面就容易出现混同,而关联公司运行中就极易出现损害传媒机构本身资产的情况,进而相关负责人员也就容易牵涉犯罪。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瞿优远案的典型性就在于,它对所有传媒管理者都是个警示。”周金虎说。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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