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房子过户15年 原房主怎么又能办到双证?
前几天,双方约在茶楼见面,杨学彬指责陈秀芳一家“毫无诚信”。没说几句,双方话不投机,差点打起来。而之前,双方还曾在屋前打过架,甚至闹到了派出所。又气又急的杨学彬认为自己有双证,盖了公章,住了这么多年,房子“理所当然”是自己的。
但现在他不那么自信,而是有些迷茫了:“自己的房子,一夜之间就会变成人家的吗?”
同一房屋,为何出现一房两证?多年后为何卖方突然上门要房?曾经的证件究竟顶不顶用?现在的证件如何界定?后来的双证面积为何“增肥”了?华西都市报记者为此进行了调查了解。
旧证不顶用 国土局说“当年交易无效”
2004年,利济镇合并到清流镇。清流镇柳泉村工作人员告诉杨学彬,村上并不知道陈秀芳的房子已交易过户,所以才给陈秀芳签字盖章。拿着村上证明陈秀芳宅基地的信息交到镇上核查后,陈秀芳在国土、房管部门顺利办了新证。
清流镇分管国土的农村发展办副主任李宗伟告诉记者,陈秀芳户口在柳泉村,户口登记就在那处房子。她正常提出申请,国土局根据正常程序办了证。
那么,张兰夫妇15年前办的证,现在还认不认?李宗伟说,张兰和杨学彬属于外村村民,买房后,房产所有人张兰户口至今还在水梨村,并没有迁到柳泉村,集体土地只能本社村民才有资格办土地证,至于当年怎么办下来的,他也不太清楚。
新都区国土局工作人员则明确答复:张兰夫妇15年前办的证不顶用了。原因是2009年农村土地开始统一确权办证,因此旧的土地使用证件在2008年底就已经过期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禁止交易,因此当年的那次交易是无效的,不存在所谓的“一房两证”。
新证可查询 买房者办的证系统查询不到
国土部门说旧证不算数,且已失效过期。那么,陈秀芳后领的新证又算不算数?
按照流程,陈秀芳之所以又能拿到双证,程序上是清流镇收齐她的申请资料核实审查,然后上交区国土局和房管局审查资料颁证。记者调查得知,杨学彬近日分别去了房管局和城建局,发现两家系统查询都已没有他们的信息,显示均是陈秀芳的房子,登记地址为柳泉村13社11号。
这个查询结果,让杨学彬夫妇很失落。因为这意味着,主管部门已没有他们所持双证的记录。
购房者不解 新证登记面积咋会“增肥”
华西都市报记者实地采访发现,如今的清流镇交通优势明显,第二绕城高速就在旁边,且有清流出口。柳泉村不少村民透露,二绕开建后,就有传言清流镇要建物流园。
华西都市报记者看到了陈秀芳取得的该房屋国土使用证和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所有权人是陈秀芳。与杨学彬夫妇持有的证件不同的是,该房屋建设产权面积从72平方米增至190.36平方米,土地面积也增加了9.47平方米。
杨学彬说,房屋变成190多平方米,应该是把他掏钱盖的作坊彩钢瓦简易房算进了房屋面积。周围邻居称,不知道是哪些人具体什么时候来测量过,李宗伟也说他本人没到现场,“只要有资质的单位,都可以测量。”
说法
新旧证怎么办? 镇上意见:“建议协商”
杨学彬一直认个“死理”:“不能说我手上的证没用就没用了。如果给我旧证戳个作废章,或者公示,我自认倒霉。”
清流镇农村发展办副主任李宗伟告诉记者,当年确权的时候,有没有通过什么方式公告,他本人不是太清楚。对于这种情况,他建议双方协商,比如卖方该补偿多少费用可以谈,他可以协调镇上司法所的人帮忙。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就只有走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
进展
要求“腾退房屋” 原房主已起诉现住户
2月29日上午,记者电话联系到陈秀芳的儿子李家富,得知不久前他们已经把杨学彬夫妇告到法院,称当年合同无效,要求“停止侵权、腾退房屋、恢复原状、清除危害。”
李家富说,2001年他的父母确实与张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现在看来,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实际上产权转移未完成。他2014年发现这个问题后,认为必须及早解决。首先房子已有30多年历史,墙体开裂,如今又被杨学彬改扩建,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其次,张兰夫妇户口不在本社,诸如村村通水工程这样的福利他们无法享用,比如通自来水的时候,还是他去交的钱。
“买卖协议无效,当年为何又办到土地和房产证?”面对询问,李家富称,“当年怎么过户的,老人(母亲)年纪大了也想不起来了,无法回忆清楚。”
直指一房双证 现住户告房管局国土局
李家富称,他曾多次找杨学彬要求还房,并说会给相应补偿,但每次杨学彬都很激动,“没法谈”,所以他和家人才决定起诉。对拟补偿的费用,李家富没有透露。杨学彬说对方提出补偿原价,也就是3万元。知晓此事的李宗伟则透露,李家富打算补偿2万元。
“无法接受,欺人太甚。”杨学彬激动地说,这和“抢”他的房子差不多。想不过的杨学彬夫妇一纸诉状将新都区房管局、国土局告上法庭,矛头直指一房双证,要求注销陈秀芳的权属。该诉讼已于3月初在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今天将第二次开庭。
相关链接
对不动产登记的认定 最高法有具体“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明确: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加拿大华人网 http://www.sinoc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