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上海某知名司法鉴定所也给出了相同的鉴定意见。主要依据是,长期以来就诊,吃药,2012年3月15日自诊时,病例描述“近二周病情略有恶化”,3月22日“妻陪诊,患者兴奋、话稍多、挥霍,继续治疗”,由此推断,3月底签下游艇购买合同时,他正处于发病期。
原告律师还说了几条表象:第一,富商一开始购船目的明确,是给妻子做生日礼物。但后来又说宁可离婚也要买船,这不符合常人思维逻辑;第二,那段时间除了买游艇,富商还在联系法拉利 经销商说想买一辆车送儿子,甚至还约朋友一起去莫斯科买楼,可见那段时间的消费比较离谱;第三,富商光顾游艇公司生意,还送游艇公司老总价值十来万元的海象牙,不符合常人行为习惯。
法庭最终判定所签合同无效
交易不成立
为了判断这两份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且专业,被告方请了浙江博智鉴定科学研究院的两位专家徐嗣荪和吴正鑫担任“专家辅助人”。徐嗣荪教授从事临床精神病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工作已近60年,曾担任浙江省精神卫生研究所所长,而吴正鑫是浙江省法医工作委员会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委员会创始委员,从事司法鉴定工作20余年。
作为专家辅助人,专家们着重对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做了分析和质证。
他们首先认可富商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但是,就凭就医记录,以及2012年3月15日和3月22日两次诊断的描述,就判定2012年3月28日至3月29日(恰好是签署订购合同的日子),富商是“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进而推断其当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诊断依据和说服力。
专家表示, 精神医学与其他临床医学相比,客观指标较少。为了减少分歧,国际和我国都制订了严格的诊断标准。诊断双相情感障碍时,要依据“目前”的精神状态才能下“目前”的诊断。而鉴定意见是采用“目前”的症状推断“日后”的行为能力,不妥当。
专家还进一步论证了富商在签署合同时辨认与控制能力基本完整,理由有三:第一,富商想给妻子惊喜,既不是一时冲动,也能深藏不露、保守秘密,有良好的控制能力。第二,富商要求“一个好的价格”,装修时与施工方有良好沟通,行为有序。第三,富商一直履行合约,对妻子的违约很无奈。
种种表现,说明他对购买游艇、缔结合约的行为和后果是充分认识的,行为能力基本完整。
由此,专家认为,富商所患的双相情感障碍是间隙性发作的、病情较轻、发作期短暂而缓解长久、无幻觉妄想等认知障碍,辨认能力完备,至多控制能力受损。简单来说就是:富商确实精神异常,但是可从事与其能力相当的行为,不能想当然视其所签合同无效。
不过,最终法庭还是采纳了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意见,判定富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合同无效,交易不成立。
这个官司终于结束了,或许很多人还心存疑问,但是从这个官司里,我们至少看到了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专业而有意思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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