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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网购仿真枪获无期刑 狱中写26页申诉材料(图)

www.sinoca.com 2016-02-22  中青在线


  赵凌还认为,该鉴定的鉴定人、复核人的人员安排也欠妥,“鉴定人的职称是工程师,复核人却只是助理工程师,这个是本末倒置的,复核人的职称通常应该更高。”赵凌说,在他的印象里,很多鉴定都是由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复核人。

  今年2月18日,作为复核人的梁姓助理工程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他们内部工作要求没有“复核人职称要高于鉴定人”的规定。梁还称,他们对每一支“枪”都进行了检验,档案均有具体数值留底。

  赵凌表示,司法鉴定意见应由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鉴定人复核,这是司法鉴定基本工作制度中的一项内容,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某任局长编写的《司法鉴定通论》一书也提出这一点。

  除此之外,申诉律师徐昕还在自媒体刊文称,鉴定人、复核人的签名疑似同一人书写,严重程序违法。对此,梁姓助理工程师回应称,签名并非同一人书写,“可以做鉴定”。

  有学者认为案件不合走私武器罪立法本意

  一、二审辩护律师周玉忠告诉记者,这是他辩护的类似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一件。相较之下,今年1月,他辩护的首起“仿真枪变真枪”案件的当事人、仿真枪商贩王国其,历经六年七审两次撤诉,最终被广州市越秀区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9年10月,王国其在街头贩卖的20支仿真枪共18支被鉴定为真枪,越秀区法院曾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如今,入狱4年的王国其正申请67万元国家赔偿。

  多家媒体报道此类案件时曾提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对此,一名刑法学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如果因为某个案件就想把整个枪支认定标准推翻,这个方法和思路是不现实的,因为全国很多法院判决都引用了这个标准。”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一名副教授撰文认为,在相关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之前,对于枪口比动能介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与15焦耳/平方厘米之间的案件,应当慎重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不知道行为对象是枪支,并且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无法避免的,就应当阻却犯罪故意从而不构成相应的枪支犯罪”。

  中国青年报记者计算发现,根据2014年9月购物页面载明的刘大蔚所买枪形物的初速度,以及相关BB弹重量,在数据齐全的枪形物中,最大的枪口比动能约9.95焦耳/平方厘米,最小的是2.8焦耳/平方厘米。

  据了解,此前有试验显示投射物击穿皮肤的临界值约为10~15焦耳/平方厘米。

  前述副教授注意到,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已开始采取审慎立场。例如,一个代姓农民在县城繁华地段开了一家日用百货商店,一天,一家玩具批发商来推销玩具枪,代某花费1600余元购进了50支。后来,民警收缴了24支塑料枪,经鉴定其中3支的枪口比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

  “但是,检察机关认为代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买卖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对其作出了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随后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他发现。

  徐昕认为,刘大蔚案量刑过重。近年来,与其案情相近的有广州白领冯某,《南方都市报》报道称,冯某在香港购买仿真枪入境被抓,因34支仿真枪被鉴定为真枪,深圳中院认定其犯走私武器罪,“按照法律规定本应判决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深圳中院认为按照法条判决过重,罪刑不相适应,遂在法定刑以下判决有期徒刑8 年,判决须经过最高院核准方能生效”。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看来,当时设立走私武器罪,想象的情境是被告人拿到枪支、弹药后逃避海关监管、偷越边境,“这是很可怕的行为,这种情况之下,处罚标准是很严的”。

  “但是,刘大蔚并没有做这些,他只是有购买行为,一是他对这个行为不了解,二是他想到这个网上能买到的,肯定是仿真枪。剩下的操作他就只是付款。”阮齐林说,如果说走私行为,那都是卖方在干的,刘大蔚没有干。

  阮齐林认为,此案显然和当时的立法本意不一样,走私武器罪“得有多大的技能,得有多大的犯罪规模、犯罪胆量呢。这不是刘大蔚能干的,他就是点个鼠标、打个钱”。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了例外的情况: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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